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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法律規制研究:從比較法的視角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497-720
    【優惠價】
    311-450
    【作者】 蔣曉妍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8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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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80589
    版次:1

    商品編碼:12105359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7-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80
    字數:200000

    作者:蔣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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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法律規制研究:從比較法的視角》記述了民間金融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於其具有廣泛的需求,而這種需求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傳統的正規金融不能滿足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融資需求。這具體表現為正規金融的貸款偏好及其繁瑣的貸款程序,使得中小企業、農民等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募集的資金較為困難。但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安全性、穩定性則要求對民間金融采取抑制性的措施。民間金融的效率性與金融市場的安全性之間的矛盾要求對我們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既要尊重市場規律,認識到民間金融的重要作用,同時又要從整個金融市場的安全性出發對民間金融進行法律規制,從而使得發揮民間的作用得以正確發揮。

    作者簡介

    作者是安徽財經大學教師,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究、教學工作,其研究成果獲得了同一領域研究學者們的認可。書稿是在其多年研究經驗的基礎上撰寫而成。

    目錄

    第一章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法律規制:一般論述
    第一節 民間金融及其成因
    第二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概念、特征及存在狀況
    第三節 與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有關的立法:域外的情況
    第四節 與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有關的立法:我國的情況
    第五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施以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組織形式與形態
    第一節 法律規制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組織形式與形態:概說
    第二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組織形式與形態:域外法的態度
    第三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組織形式與形態:我國法的態度
    第四節 立法完善:針對我國法的思考

    第三章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準入條件
    第一節 法律規制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準入條件:概說
    第二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準人條件:域外法態度
    第三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準人條件:我國法態度
    第四節 立法完善:針對我國法的思考

    第四章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吸儲行為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吸儲行為:概說
    第二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吸儲行為的規制:域外法的態度
    第三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吸儲行為的規制:我國法的態度
    第四節 立法完善:針對我國法的思考

    第五章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放貸行為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放貸行為:概說
    第二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放貸行為的規制:域外法的態度
    第三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放貸行為的規制:我國法的態度
    第四節 立法完善:針對我國法的思考

    第六章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監管
    第一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監管:概說
    第二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監管:域外法的態度
    第三節 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監管:我國法的態度
    第四節 立法完善:針對我國法的思考

    第七章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所生法律責任
    第一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概說
    第二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所生法律責任:域外法的態度
    第三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所生法律責任:我國法的態度
    第四節 立法完善:針對我國法的思考

    結語:關於制定《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暫行條例》的設想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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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法律規制研究:從比較法的視角》:
    一、美國法的態度
    美國合法的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信用合作社、儲蓄貸款協會、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以及服務中小企業的中小融資機構。
    信用合作社是美國法律允許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采取的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在美國確認信用合作社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合法的組織形式的法律為《聯邦信用社法》:該法將信用合作社規定為能夠合法存在並從事非正式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將信用合作社大致分為職業性信用合作社、社區類信用合作社與行業性信用合作社三種類型;存在於該法中的所有規定都是在這一確認基礎上做出。
    儲蓄貸款協會是美國法律允許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采取又一組織形式。在美國確認儲蓄貸款協會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合法的組織形式的法律為《聯邦住房貸款銀行法》:該法將儲蓄貸款協會規定為能夠合法存在並從事非正式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將銀行的規制體繫引入儲貸業並就儲蓄貸款協會的經營範圍、設立程序、業務運作進行了規定。在美國還有名稱為《聯邦住房企業金融安全和穩健法》《全國住宅法》《加恩一聖傑曼法案》及《利率控制法案》四部法律文件,這四部法律文件也確認儲蓄貸款協會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合法的組織形式,存在於其中的所有規定也都是在這一確認基礎上做出。
    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也是美國法律允許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采取的一組織形式。目前為止,美國雖然沒有專門針對非吸儲類放貸機構這一主體進行統一或單獨立法,在美國確認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合法的組織形式的法律包括《貸款真實性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收債法》,存在於這些法中的所有規定都是在這一確認基礎上做出。在美國還有一部名稱為《標準公司法》的法律文件,這部法律文件也確認信用合作社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合法的組織形式,存在於其中的所有規定也都是在這一確認基礎上做出。
    中小企業融資機構(在美國又稱風險基金或小型投資公司)也是美國法律允許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采取的一組織形式。在美國確認中小企業融資機構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合法的組織形式的法律包括《小企業法》《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投資中心技術改進法》《小企業投資獎勵法》《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存在於這些法中的所有規定都是在這一確認基礎上做出。這一繫列法案的頒布實施促使美國國家中小企業管理局一改以往的態度,轉而積極倡導和扶持中小企業投融資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的發展。
    關於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所能夠采用的形態,美國法律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對於非吸儲類放貸機構,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對其所能夠采取的形態並沒有做出任何限制,其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亦以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自然人;其中僅有幾個州法律規定,特許一些特殊形態的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獲得州放貸機構的牌照。對於儲蓄貸款協會,美國立法的初始態度將其視為互助合作類機構,隨著其自身的發展逐漸進行股份制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小企業融資機構,《小企業法》中對其采用何種形態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其形態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其他非公司機構。
    阿利伯(Aliber)認為美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組織形式的法律規制體繫是現代金融對處理正式金融與非正式金融市場角色和作用關繫的最為成熟的代表,規制體繫安排合理、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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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發展至今,關於圍繞其是否需要進行法律規制、如何進行法律規制一直是多方爭論的熱點。民間金融在改革開放後的蓬勃發展勢必促使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產生並就其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得到立法部門的重視。然而,民間金融服務機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法律供給卻沒有伴隨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而出臺和完善。民間金融服務機構作為民間金融合法化的重要途徑,圍繞其建立適合發展的一繫列制度極具現實意義。本書共分七章。
    第一章主要圍繞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基本理論展開,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促進民間借貸繁榮的作用進行簡要介紹,進而分析規範我國民間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並在前人的基礎上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含義進行界定。
    第二章主要介紹存在於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各種組織形式和樣態,最終得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不同形態的采用既要與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國內民間金融發展程度相適應,又要考慮到具體的組織形態與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組合起來是否符合該機構的自身屬性及能夠促進其繼續健康發展這一結論。
    第三章圍繞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準入條件展開,市場準入制度作為政府管理民間金融市場的起點,直接決定了民間金融市場發展的質量。本書將重點討論規制市場主體資格實體條件的制度和規制取得主體資格程序條件的制度兩種準入制度的應有內容,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投資主體、經營範圍這三個準入條件進行詳細討論。
    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別就民間金融服務機構主要的兩種業務,即吸儲業務和放貸業務展開研究。首先就兩種業務開展的“合法”與“非法”進行判定,其次討論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吸儲與放貸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隨後在介紹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吸儲與放貸行為進行規制的域外法態度和國內法態度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立法完善。
    第六章圍繞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監管展開。法律對民間金融的正常發展具有保護與懲罰的雙重功能,對於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違法經營損害國家和個人利益,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進行懲處,勢必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這些監管制度應當包括監管主體的選擇、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業務運營、違法行為查處等各個方面,並形成以政府行政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
    第七章則討論民間金融服務機構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以現實情況為標準,將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兩類,一類是違反行政法規、規章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另一類是違反刑法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在介紹域外法和國內法態度的基礎上,針對這兩類違法行為提出具體的立法完善建議。
    最後,提出制定《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暫行條例》的設想並在其中明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法律制度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建立和完善:建立關於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統一立法;明確民間金融服務機構的具體組織形式與形態;確定以注冊資本、投資主體、經營範圍為標準的主體準入條件;對民間金融服務機構吸儲行為涉及的吸儲對像、吸儲利率、業務類別及資金使用等方面以及放貸行為涉及的放貸對像、放貸利率、放貸資金使用及後續監督做出一定程度或範圍的市場化規定;明確監管部門及具體的監管職責和監管內容,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強化行業自律監管;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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