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開放後的城鎮化政策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戶籍制度改革、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人們獲得更大的自由遷徙權,同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釋放了更多的農業剩餘勞動力,沿海地區工業的迅速發展又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就業崗位,加速了農民跨城鄉、跨區域流動和遷移,極大地推動了城鎮化進程。從政策層面來看,主要經歷了四個重要的歷史時期。
第一,從1978年到20世紀90年代初,是以發展小城鎮為中心的時期。1978年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1979年的十一屆四中全會,以及1980年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等一繫列會議確立了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城市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即“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具有綱領性的指導意見是1980年12月9日,國務院向各地各部門批轉了《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提出今後我國城市發展要遵循“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是我國城市發展的基本方針。”199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繼續明確“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為我國城市發展的基本方針。
第二,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是一個矛盾和論爭的時期。國家實行發展小城鎮的城市化戰略持續到90年代中期,越來越多的現實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引起了黨中央、社會各界對於我國城市化道路問題的思考。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指出,城市化發展應以“開發區和大城市建設為主,加強規劃,引導鄉鎮企業適當集中,充分利用和改造現有小城鎮,建設新的小城鎮”。盡管這並非政策上的重大轉向,但《決定》在“抓小控大”的政策背景下,首次提出了發展大城市在城市化過程中的輻射和帶動作用。2000年,中共中央“十五”計劃的建議指出:“要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積極發展中小城市,完善區域性中心城市功能,發揮大城市的輻射作用,引導城市密集地有序發展,防止盲目擴大城市規模。”在這段時間裡,國內關於我國城市化發展道路的爭論也達到了空前的規模。從表面上看,是“城市化”與“城鎮化”兩種不同提法的論爭,但實質上,則是大城市和小城鎮二者哪一個應該在城市化戰略中居於主導地位的論爭。
第三,從2000年至黨的十七大以來,是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的提出並不斷完善的時期。學界關於城市化道路的爭論實際上到今天仍在繼續。從國家層面來看,“城鎮化”的提法在世紀之交已經逐漸成為我國城市化發展戰略的核心,但是政策的取向更加偏重大城市的帶動作用、城市群的培育以及各類規模城市的協調性,而“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被移除戰略體繫。200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十五屆五中全會指出,要不失時機地實施城鎮化戰略,走一條符合我國國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道路。黨的十六大報告進一步明確,“要逐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道路”,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第一次明確提出推進城鎮化的具體原則,經過不斷完善,十七屆五中全會概括為“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帶小”。2006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把城市群作為推進城鎮化的主體形態”,這是第一次提出明確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的戰略。
從黨的十六大以來,關於中國特色城市化道路的內涵不斷豐富和發展。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按照統籌城鄉、布局合理、節約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帶小的原則,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以增強綜合承載能力為重點,以特大城市為依托,形成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極。”從城市化戰略來看,發展大城市和培育城市群是特色城鎮化道路的主要內涵與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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