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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法律之人文改良:以儒家人文法律思想為視角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552-800
【優惠價】
345-500
【作者】 劉道朋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3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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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38382
版次:1

商品編碼:11346322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3-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49
字數:440000

作者:劉道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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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國際智者”阿諾德·約·湯因比在一次“展望21世紀”的演講中指出中國文化將是2l世紀人類走向全球一體化、化的凝聚力和粘合劑,特別是人類掌握了可以毀滅自身的高度技術文明手段,同時又處於極端對立的政治、意識形態營壘中,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國文化的精髓——仁義、愛人、寬容與和諧。他指出如果中國文明不能取代西方文明而成為人類的主宰,那麼整個人類的前途將是可悲的。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儒家人文思想綜述
第二部分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綜述
第三部分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對現代刑事法律之人文影響
第一章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對現行刑法的人文影響
第一節 儒家“保護弱者”人文思想對現行刑法的人文影響
第二節 儒家人文思想對現代民生刑法保護的人文影響
第三節 儒家反酷刑人文法律思想對我國現行刑法的影響
第四節 儒家生態人文思想對我國現行刑法的人文影響
第五節 儒家人文思想對現行刑法的其他人文影響

第二章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對現代刑事訴訟法的人文影響
第一節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人文體現
第二節 儒家“慎刑、恤刑”人文法律思想對死刑復核程序的人文影響
第三節 儒家“慎刑”人文法律思想對審判監督程序的人文影響
第四節 弱勢群體特殊刑訴保護的人文體現
第五節 儒家“和諧”人文思想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刑事和解程序的適用

第四部分 現代刑事法律人文不足的體現
第三章 現行刑法人文缺陷分析
第一節 刑法罪刑制度缺陷分析
第二節 弱勢群體利益刑法保護人文缺陷分析
第三節 民生刑法保護人文缺陷分析
第四節 環境污染刑法規制人文缺陷分析
第五節 死刑制度存在的人文缺陷分析
……
第五部分 現代刑事法律之人文改良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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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一、注重弱勢群體刑法特殊保護的意義
(一)有利於維護刑法公平、正義
現代刑法強調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但任何社會、任何時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都不會是絕對的,毫無差別的,相反,在堅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下,對弱勢群體實行正向和反向的特殊刑法保護,正是體現了刑法公平正義的要求。所謂的弱勢群體刑法的正向保護是當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犯時,對侵犯弱勢群體的犯罪從嚴、從重予以處罰,以體現國家和刑法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人文關懷。所謂的弱勢群體刑法反向保護是指當弱勢群體實施犯罪時,考慮到弱勢群體的經濟、生理、精神、社會地位的弱勢,而對其犯罪行為從寬、從輕處罰。現代社會充滿很多變數,我們面臨的社會形勢是多樣和復雜的,當我們面對一個還很無知的孩子、一個風燭殘年的老人、一個飽受摧殘的婦女、一個身心遭受違法行為侵犯而得不到法律保護的人、一個智力不健全的人、一個僅僅為了解決溫飽而偶爾觸犯刑律的人時,我們又怎麼忍心用嚴厲的刑罰去懲罰他們?難道他們的犯罪行為僅僅是他們本身的過錯造成的嗎?我們在指責他們犯罪的同時,我們的國家、社會及其他的個體難道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嗎’?我們在適用刑罰的時候難道就不用考慮是什麼原因導致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嗎?對弱勢群體利益予以特殊的刑法保護,不僅體現出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更重要的是體現出國家在他們權益保護問題上的責任。弱勢群體由於自身生理因素和社會因素導致其經濟和社會地位較低,其犯罪往往與自身貧窮的生活和地位低下的工作有關,值得同情,對其犯罪寬緩處理,人們可以理解,也是刑法公平正義應有之義。同理,弱勢群體由於自身生理的或社會的原因,導致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成為犯罪侵犯的對像,並且經常遭受毀滅性的犯罪侵犯,再加上弱勢群體本身由於自身缺陷或社會缺陷生活已經不易,因此有必要對侵犯弱勢群體利益的犯罪行為從嚴從重予以懲處,以保障弱勢群體生活的天空充滿陽光。刑法雖然是為了維護一定的統治秩序需要而設立的,但它不應是統治的暴力工具,而應成為公平、正義的代表,從一定意義上講,注重給予弱勢群體特殊的刑法保護體現了刑法的公平正義。因此,在刑法上對弱勢群體利益予以特殊保護是現代刑法公平正義的體現,同時也有助於全社會形成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
(二)有利於和諧社會建設
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專題研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問題,表明了中國社會發展方向。關注社會弱勢群體一直是黨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溫家寶總理在2005年3月5日第一卜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建沒和諧社會,要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而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使民眾基本的生存需要能夠得到滿足;其次,民眾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尊嚴和權利能夠得到尊重和維護。在這樣的前提下,倡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社會的和諧穩定纔成為可能。在社會生活中,弱勢群體由於自身生理或社會的原因,導致其合法權益容易成為犯罪侵犯的對像;同時,弱勢群體由於自身的生理和社會原因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觸犯刑律。因此,弱勢群體權益的刑法保護不僅涉及弱勢群體能否家庭幸福和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同時還關繫到一個國家的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在刑法立法和實踐中,對待弱勢群體利益保護應堅持正反向保護的原則,使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刑法保護,從而最大限度地減輕其因生理或社會因素帶來的對抗社會的心理。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緩解社會衝突,防止社會對立,必須對弱勢群體的利益予以特殊的刑法保護,既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侵犯弱勢群體利益的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同時,對弱勢群體的犯罪行為予以適當從寬處罰,在最大程度上體現國家和社會的同情和寬容。隻有如此,弱勢群體的刑法利益纔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纔能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有利於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實現
刑法的人文精神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能否得到真正的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但是卜b於犯罪人生理、社會現狀存在很大的差異,表面上相同的刑罰懲罰其實質內涵並不相同。要達到罪責刑相適應,就必須考慮受罰個體的生理、社會現狀的差異,對其予以差別對待,而對弱勢群體予以特殊的刑法保護,正是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內在要求。在現實社會中,由於弱勢群體在生理或年齡、社會地位等劣勢因素的影響,導致其接受教育的條件總體上比正常人要差,並進而導致其法律認知能力比一般人也要差,岡此在認定弱勢群體的罪責刑問題時,必須考慮其自身的、社會的各種因素加以綜合平衡考慮,做出準確的認定。在現代人文環境下,要求現代刑法在立法時必須考慮弱勢群體在生活中因為各種無奈,諸如:因基本生存的需要、維護尊嚴的需要、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保障的需要等,當弱勢群體觸犯刑律時,在刑律許可的範圍之內,國家應對弱勢群體表達最大善意和寬容。在對弱勢群體予以處罰時,司法者首先考慮的是他們犯罪行為的原因,如果弱勢群體因為其基本的生存、安全需要和無知而觸犯刑律。不論於法於理都應對其予以從寬或免除處罰。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物質決定意識,這是經過無數人類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已經證明了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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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國際智者”阿諾德·約·湯因比在一次“展望21世紀”的演講中指出中國文化將是2l世紀人類走向全球一體化、化的凝聚力和粘合劑,特別是人類掌握了可以毀滅自身的高度技術文明手段,同時又處於極端對立的政治、意識形態營壘中,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國文化的精髓——仁義、愛人、寬容與和諧。他指出如果中國文明不能取代西方文明而成為人類的主宰,那麼整個人類的前途將是可悲的。
2003年中國政府明確提出“中國政府將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人權放在首位……形成了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確立了確保憲法實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設政治文明的治國理念,並在實踐中采取一繫列具有鮮明時代特點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措施……”①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國政府保障人權,倡導法律人文精神的立場已經十分明確,並且為了人權保障,需要采取各種手段和方法保障人權,當然也包括刑事法律手段。但同時,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由於人權保障觀念和相應的人文精神沒有深入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內心,在現代刑事法律立法和司法層面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導致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時有侵犯人權,違反人文精神的立法條文和司法行為存在。刑事法律是國家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如果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不能很好地反映現代刑事法律應有的人文精神,那麼,這個國家的刑事法律就是殘暴和沒有人性的,應當予以一定的人文改良。
我們追溯儒家人文思想產生的歷史淵源,可以看出,由於受到歷史發展和社會環境的限制,儒家人文思想及儒家人文法律思想中雖然帶有一定的封建文化色彩和宗法等級特權因素,並且與現代文明、現代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出入較大。但如果因此就否定儒家人文思想的合理性,是不科學的。但是我們必須清楚,任何一個國家的現代刑事法律人文精神的建設,都不可能脫離本國實際,建立在別的國家的民族倫理道德的精神支柱之上。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儒家人文法律思想,是一個巨大而渾厚的歷史沉澱和存量,它既蘊含著豐富的人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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