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後凱恩斯主義者綁定名義契約的承諾是一個明智的方法,可以處理經濟過程跨長期的真正不確定性。這些法律安排允許當事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在持續長時間內保證對產出和投資行為的實際資源的當前決策所致變幻莫測的後果。例如,當不確定的未來變成目前實際,一個或另一個契約當事人可能發現他們無法或不願意提供契約承諾。貨幣契約的法律實施為契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社會保障。如果契約其他方未履行契約義務,亦能得到合理預期。受損一方有權要求賠償,因而不致遭受金錢損失。
貨幣及契約民事法律的社會制度使企業家與家庭隨著時間推移形成了關於現金流確定性(並不一定是實際產出)的合理預期。購買和雇傭貨幣契約的使用限制了名義負債,企業家認為他(她)的流動性頭寸(通常通過信貸承諾從銀行家獲得支撐)可得以生存。成功企業家面臨不確定性時會像動物一樣采取行動,不會做出任何涉及實際資源承諾的重大決定,直到他們對自己的流動性頭寸有了把握。隨著時間推移可以滿足他們的合約(交易需求)現金支出。通過使用需要在未來指定日期履行支付的固定遠期貨幣合約,企業家(及家庭)可以有效控制耗時生產和交換過程中,資源使用和支付的排序。使用交叉貨幣合約,隨時控制當事人現金流頭寸,能允許當事人應付未知情況。當不能預測時,這種控制在貨幣使用經濟中是絕對可取的。
從戴維森(1978,1982)和戴維森與戴維森(1988)的觀點來看,法律實施遠期合約制度的存在是名義計價(非實際),創建了一個即使長期貨幣非中性的環境。貨幣不僅僅是任意的計價或者計費機器。在現實世界中,貨幣是法庭決定履行所有法律合約義務的東西。持有貨幣增加了流動性,即滿足名義到期合約義務的能力。戴維森(1982)認為對於真正持有任何流動資產的情況也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在一個組織有序的現貨市場很容易兌換成貨幣。在不確定的世界中,隻有當負債指定以貨幣方式制定執行時,持有貨幣纔是有價值的選擇(Keynes,1936)。
此外,創造“真實票據”增加了生產流程中金融的流動性。金融繫統這一能力是貨幣生產經濟(非中性)運行中重要的擴張性因素。如果通過緊縮貨幣政策來防止一些企業家獲取額外充足的貨幣承諾,當經理人(總是)希望擴大其生產流程(公眾的流動性偏好不變)時,能夠以合理的貨幣成本擴大其營運資金融資。那麼一些企業家在額外生產並出售獲利之前,無法滿足其潛在、額外的合約工資及原材料采購義務。因此,即使企業家意識到未來的有效需求足以保證擴張,沒有創造出額外的銀行票據,企業家不願意簽署額外的雇傭和原材料供應合約,從而長期就業增長就會陷入困境。盡管存在預期利潤,資金匱乏卻阻礙了實際產出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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