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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19657 版次:1 商品編碼:11127867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The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2-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50 字數:40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中國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問題研究》課題組
" 內容簡介 中國集體林地生產力水平低和集體林地利用率低,是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提高集體林地生產力水平和集體林地利用率可以增加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有效供給。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已經成為目前中國各級政府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中國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問題研究調研報告》繫統全面的研究了中國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進展。 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樣本選取 1.2 與20世紀80年代集體林產權制度變遷的比較 1.3 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本質判斷 1.4 短期績效分析 1.4.1 樣本農戶對林改的總體評價 1.4.2 農民經營山地面積增加 1.4.3 林地趨於平等化 1.4.4 降低了集體林經營的稅費負擔 1.4.5 增加了樣本農戶對經營林業的生產投入 1.4.6 提高了樣本農戶的收入水平 1.4.7 提高了部分樣本農戶的生產效率 1.4.8 增加了投資林業的吸引力 1.4.9 配套改革的政策效應明顯 1.4.10 林地林木流轉增加、交易主體發生變化 1.4.11 林地林木流轉價格上升 1.4.12 生態公益林和已租賃林地產權界定有所進展 1.5 存在的問題 1.5.1 林地細碎化嚴重 1.5.2 生態公益林經營方面尚需改善 1.5.3 擴大林業經營規模困難 1.5.4 林地林木流轉尚需完善 1.5.5 大企業對林地的侵蝕 1.5.6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1.5.7 林業合作組織滯後且顯得過於急速 1.5.8 與林業相關的服務不足 1.5.9 縣鄉村財政運行困難 1.6 政策建議 1.6.1 建立動態集體林地產權的電子地圖 1.6.2 改革林業機構,人員向第一線傾斜 1.6.3 促進林業合作社平穩發展,克服急躁情緒 1.6.4 盡快建立“加大兩項投入、建立健全五項制度” 1.6.5 創新林權抵押貸款 1.6.6 推進林業保險發展 1.6.7 規範林地流轉,保護林農切身利益 1.6.8 適度控制租賃公司規模及經營行為 1.6.9 完善生態公益林補償政策 1.7 結語
第2章 新一輪集體林產權制度主體改革及配套改革政策效果分析 2.1 林地與總體評價情況 2.1.1 林地現狀 2.1.2 林地變化情況 2.1.3 林地不平等情況 …… 第3章 集體林地和林木的規範流轉及政策建議 第4章 已租賃集體林地產權制度改革研究 第5章 已劃定集體生態公益林的產權制度改革研究 第6章 集體林產權制度相關財政問題分析 第7章 農業產權制度改革及對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借鋻 第8章 國外考察報告 查看全部↓ 精彩書摘 8.1.2 波蘭私有林及相關財政政策, 波蘭位於中歐東北部,國土面積約為31萬平方公裡。波蘭北部和中部為平原,約占國土面積的80%;南部為丘陵和山地,波蘭屬溫帶闊葉林氣候。 歷史上,波蘭的森林覆蓋率是很高的。後來由於農業生產的擴大,木材需求的增加以及兩次世界大戰對森林資源的嚴重破壞,林地面積大幅度下降。18世紀末,森林覆蓋率下降到40%; 1945年,銳減到21%左右。從1945-1970年,波蘭開展了大規模的植樹造林,新造林面積為93萬公頃,森林覆蓋率恢復到27%。由於森林資源的經營利用和保護措施得當,此後,波蘭的森林覆蓋率進一步恢復到29%。據統計,2007年,波蘭的林地面積為925.4萬公頃,林分面積為904.8萬公頃;可利用森林蓄積為1860萬立方米,其中國有林為1646.4萬立方米,私有林和社區林為213.6萬立方米。 截至2008年末,波蘭森林單位面積蓄積為206立方米/公頃,約為歐洲平均水平的2倍。從林齡結構來看,除了過熟林外,波蘭所有齡級的平均蓄積都在增長,這說明波蘭的森林利用結構比較合理,林分質量較高。與歐洲國家一樣,由於受工業污染的影響,波蘭東南部的森林“健康”狀況不佳,僅有六成左右的森林可用於采伐利用。近10年來,隨著波蘭和德國污染型工業的減少,森林的“健康狀況”得到了較大的改善。 (一)轉型中的波蘭私有林 1989年底,波蘭政府宣布進行全面的經濟體制轉型——從社會主義經濟體制轉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轉型期間波蘭隻經歷了小幅度的產出下降,因此,就整體而言這次轉型還是比較成功的,並且在轉型後成為東歐及蘇聯國家中少數幾個實現較高經濟增長的國家之一。伴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波蘭林業相應地產生了一些變化。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與其他東歐國家以及蘇聯相比,波蘭的政治體制比較自由,由於沒有徹底消除土地私有制,因此波蘭林業依然存在相當數量的私有林地。在政治、社會和經濟變革中,波蘭政府並沒有對森林權屬進行較大的調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大中型私有森林(大部分為25公頃以上的)纔實現了國有化,而占到有林地面積16%的小型私有林仍保持其原有的私有性質。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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