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財稅輔助支持層面
政府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行資源配置的最佳途徑就是輔之以來自金融和財稅方面的支持。金融角度,劉志彪(2011)認為應以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契機,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政策的基礎上細分市場,制定具體的鎖定目標客戶的策略和方法。在信貸限額內重點支持具有一定銷售規模的龍頭企業、產學研相銜接的科研機構、產業集群中的骨干企業及與之配套的上下遊企業,並根據新興產業不同行業、不同階段、不同客戶風險的特點和金融需求,有針對性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從而完善其科技銀行功能(科技專營機構)並實現商業銀行業務的戰略轉型。顧海峰(2011)基於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視角,構建了以銀行信貸為主導的間接金融體繫(子體繫)、以資本市場為主導的直接金融體繫(子體繫)及政策性金融支持機制三部分所組成的“兩體一制”框架下戰略性新興產業演進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繫。王蘭軍(2011)則認為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尚不能滿足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需要,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體繫由大型金融機構主導,難以對新興產業靈活多樣、不斷變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及時、全面、有針對性地做出安排且金融服務的細分化、專業化程度不高,導致整個金融體繫向新興產業滲透能力不足。因此,建立健全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融資體繫需要在發展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繫及組建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等方面大力進行金融創新。稅收政策方面,鄧保生(2011)認為當前我國關於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和鼓勵的科技發展領域尚缺乏傾向性,在發展高新技術和改革傳統技術方面目標不清晰,對科研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和孵化器建設等重點環節的稅收支持政策少、力度小以及對於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缺失。其改進方向應側重於三個“轉變”,即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應由側重結果環節向側重中間環節轉變、稅收優惠的“受益人”應由企業向具體的科研項目和具體的開發環節轉變、稅收優惠從以地域優惠為主向以產業優惠為主轉變。
應該肯定,對於來自於金融及財稅方面的輔助支持政策,以上學者對於政策投放及產業發展間的應因分析還是明朗清晰的。但仍有一個社會問題值得注意,即為什麼時至今日,戰略性新興產業已經被提出及發展了近三年的時間,但市場表現上卻總是徘徊於“雷聲大、雨點小”的反饋狀態。以新能源汽車產業為例,雖然汽柴油價格屢創新高,但車展會上的新能源汽車展位卻總是門可羅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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