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國內上市公司呈現出“一股獨大”的狀態,而“獨大”按照性質可以分為國家大股東(國有企業)以及家族大股東(民營企業)。黃興孿、瀋維濤( 2006)以及李增泉等(2005)的研究表明;對於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具有較強的利用關聯並購對其進行掏空的動機;而對於業績較差的公司,大股東會向其注入優質資產或轉讓部分盈利性的股權,以達到保殼的目的。朱鼕琴、陳文浩( 2010)的研究表明中國民營控股股東在並購過程中存在著激勵和壕溝防御這兩種效應,無論控制權還是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的偏離度對中國民營上市公司的並購績效均具有兩面性,中國民營控股股東已具備部分市場化行為的特征。
2.理論模型研究
施萊弗和維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86)是最早繫統分析大股東在並購中作用的。他們認為大股東的存在可以解決分散股權結構下由於小股東搭便車而使得收購無法進行的“收購悖論”問題。但是這個模型的背景是研究要約收購下目標公司大股東的作用,而並非研究主並公司大股東對公司並購決策的影響。在他們的模型中並購隻是作為一種外部的公司治理機制而存在,不涉及大股東通過並購侵害小股東利益,本質上仍屬於第一類代理理論範疇。
基於第二類代理理論的理論模型始於拉波塔、羅伯特,維什尼、洛配茲·西拉內斯、安德烈,施萊弗( LLSV,2002)關於大股東掏空行為的研究。該模型中的大股東為內部股東,其掏空行為受到掏空成本和對小股東法律保護水平的影響。其結論為:給定小股東法律保護水平,控股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其掏空水平越低,公司價值就越高。吳紅軍、吳世農( 2009)基於LLSV (2002)的模型,將掏空行為的影響因素擴展至公司內部的股權結構,發現隨著其他大股東的制衡能力的增強,第一大股東的掏空程度呈現先升後降的倒“u”形形態,被掏空的企業的價值呈現先降後升的“u”形形態: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差異越大,終極控制人對公司的掏空就越大,並且利用中國上市公司並購數據對上述結論進行了驗證。LLSV (2002)及吳紅軍、吳世農( 2009)的模型雖然考慮了股權結構對大股東掏空行為的影響,進而得到公司價值如何變化的結論,但是這個模型並不是專門針對並購而言的,因而並不能反映出並購中的許多細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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