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自由職業的規制與競爭政策:歐盟和中國的發展
(二)私人利益論
私人利益論產生於公共選擇理論、捕獲理論和“芝加哥”規制理論。在某種程度上,所有這些理論都或多或少地強調利益集團在規制形成中的作用。私人利益論的基本觀點是,為了為其自身尋租,利益集團不斷地影響政治決策,從社會福利的觀點來看,這通常是不利的。畢竟,資源被用來獲取從消費者向生產者的財富轉移。利益集團對政治家的影響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其爭取規制失靈的努力偏離了’公共利益。相對於整個公眾來說,專業協會一般很小,是單問題導向的,並且組織較好,尤其是在(指出尋租的有害效果的)信息成本對整個公眾較大時,這些正是使利益集團在遊說活動中易於成功的標準。
根據斯蒂格勒(Stigler,1971)的觀點,規制由行、№獲得.其設計和操作完全是為了其自身利益。他指出,有足夠能力這樣做的每一個行業都會遊說政府,設立強制培訓或學徒、產品要求、稅收、進口配額等等進入壁壘。自然地,這些規則有利於市場巾的內部人。類似地,禁止做廣告會導致市場不太透明,與不禁止做廣告的市場相比,索取的價格較高。貝克爾(Bec—ker,l983)後來指fH,規制可能是多個不同利益集剛之問對政治影響進行競爭的結果,他統一了政府為了偏袒政治上強大的利益集剛而糾正市場失靈的觀點。在貝克爾的模型巾,(政府想要糾正市場失靈和政府偏袒政治上強大的利益集團)這兩種觀點都是由對政治偏袒的競爭而產生的。
為了能夠分析存多大程度上對某種特定行業的規制是服務於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需要開展數量(實證)分析。盡管在大多數以美國為基礎的實證文獻中有一些支持私人利益論及其尋租假說的跡像,關於行業尋租行為的實際範圍和後果,文獻中並沒有真正的共識。相對於理論文獻的數量,看來仍然缺少實證結果。通常,由於缺少數據(特別是關於收入以及價格和成本的時間序列數據),無法采用統計和計量經濟模型來評估限制性規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