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用植物資源調查技術規範》:
1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全國中藥資源普查中需要計算個體數量和重量的野生藥用植物資源名錄,並給出了野生藥用植物資源個體數量和人藥部位重量調查記錄表的樣式。
本部分適用於全國中藥資源普查中以縣域為,通過一次抽樣調查同時獲取多種野生藥用植物資源的個體數量。對省域、生態區等其他範圍內1種或多種野生藥用植物資源個體數量的調查可參照使用。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一部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重點調查名錄list of point investigation
需要計算個體數量和重量的野生藥用植物資源名錄。
4調查對像
4.1全國重點調查名錄
依據201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藥用植物確定。同時參考《中國中藥資源》(第三次全國中藥資源普查統計數量的名錄)、《中國道地藥材》(道地藥材名錄)、《常用中藥材用法用量》(常用中藥材名錄)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確定。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以下幾類中藥材,在樣方調查中不需要計算個體數量:
a)以食用等他用為主,在中藥材中用量小或主要靠人為加工形成的中藥材;
b)分布極其廣泛、資源更新快的一年生或多年生草本植物;
c)以植物的病理產物人藥的;
d)表A.1給出了全國重點調查名錄。
4.2縣域重點調查名錄
確定縣域重點調查名錄,應遵循以下原則:
全國重點調查名錄中有,且通過文獻、歷史資料調查在縣域內有分布的,均列入縣域重點調查名錄;
對於文獻資料中沒有記載,此次調查中發現在縣域內有分布的,應列入縣域重點調查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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