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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常用合同範本:運輸、保管、倉儲類合同(律師批注版) [Cont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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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368
    【優惠價】
    159-230
    【作者】 張念春邱娟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215364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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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215364
    版次:1

    商品編碼:11166788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企業常用合同範本
    外文名稱:Contracts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3-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3

    字數:30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代碼:39

    作者:張念春,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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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企業常用合同範本:運輸、保管、倉儲類合同(律師批注版)》主要面向中小型企業的一般業務工作人員,選取了合同範本,結合業務實際,就合同範本逐條批注詳解,以期闡明合同的概念、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旨在讓業務人員熟知合同條款對應的法律意義,在合同簽署階段即大限度降低法律風險。同時,《企業常用合同範本:運輸、保管、倉儲類合同(律師批注版)》針對性地選取了大量實例,便於讀者理解掌握。
    《企業常用合同範本:運輸、保管、倉儲類合同(律師批注版)》分三部分,分別介紹運輸、保管、倉儲類合同,涵蓋了物流領域的各個主要環節,對企業防範物流環節的法律風險有著重要的價值。

    作者簡介

    張念春,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投資並購部高級合伙人律師。華東師範大學英語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專業領域:國際貿易、投資並購、商務談判、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等。
    長期為多家大型國有國際貿易公司及貿易平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擅長國際並購、國內並購等法律服務;擔任多家國有企業及民營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具有豐富的公司治理及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防控等法律服務經驗。

    邱娟,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投資並購部律師。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經濟法學學士;華東政法大學研教院經濟法學碩士。
    專業領域:投資並購;企業改制、重組;國際貿易;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運輸類合同範本律師批注
    第一章 運輸合同(通常版本一)
    第二章 貨物委托運輸合同(通常版本二)
    第三章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四章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五章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六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七章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第八章 多式聯運合同
    第九章 快遞服務合同

    第二部分 保管類合同範本律師批注
    第十章 保管合同
    第十一章 車輛保管協議
    第十二章 企業郵箱托管合同

    第三部分 倉儲類合同範本律師批注
    第十三章 北京市倉儲合同(通用範本一)
    第十四章 倉儲合同(通用範本二)
    第十五章 混藏倉儲合同
    第十六章 委托儲存合同
    第十七章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合同

    附錄 運輸、保管、倉儲類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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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相關案例】
    出租人與承租人於1997年4月1日簽訂租船協議,將“南京”輪出租給承租人。由於承租人未備妥貨物,使得船舶無法靠泊碼頭裝貨,造成出租人在港的滯留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索賠。經協商無果,出租人根據租船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於1997年6月26日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仲裁條款規定“如有爭議,在北京提起仲裁,適用中國法律”。1997年9月25日承租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承租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條款生效應具有以下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該租船協議的仲裁條款雖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仲裁事項不明確,雖然選定的仲裁地點在北京,但仲裁委員會不明確。據此,承租人認為該租船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因缺乏仲裁條款成立的有效要件而無效。出租人認為,北京的海事仲裁機構僅有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一個,因此租船協議中已默示選定的海事仲裁委員會就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故其提交的仲裁申請有效。
    針對本案,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於1998年1月19日作出本案管轄權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認為:(1)雙方當事人對通過在北京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的仲裁意願並無異議;(2)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如有爭議”,應認為是履行租船協議過程中產生的或與租船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被申請人所稱仲裁事項不明確沒有根據;(3)雙方當事人簽約時北京已存在兩個仲裁機構,應該認為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定租船協議時已經約定既可以選擇在地處北京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也可以選擇在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隻要選擇其中一個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應該認為這種選擇符合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船協議時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仲裁願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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