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性
社會工作機構的“民間性”有三層含義:一是民間社會工作機構具有相對獨立性,提供社工服務的民間組織與政府及部門沒有人、財、物的關繫,不是隸屬於政府的一個單位;提供服務的社會工作者也不是政府的雇員。二是民間社會工作機構具有自主性,機構可以按照居民需求、社會資源以及實施條件來制定服務方案,從而積極主動地發揮自身的作用。三是民問社會工作機構具有專業性,按照社會工作理念、社會工作方法開展服務,不受政治權力的干預,確保社會工作沿著“專業運作”的路徑順利推進。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社會工作機構作為非政府組織是“無政府組織”,更不是“反政府組織”。相反,社會工作機構是政府功能的延伸,必須借助於政府提供的資源和政策纔能實現自身的功能。
(二)非營利性
社會工作機構不是商業性的,它可以進行營利活動,但所得必須用於為組織宗旨服務而不能在其成員中進行分配。非營利性並不意味著機構不能營利,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這是一種“社會企業”的理念。①這與企業等營利性行業是不一樣的,但卻是政府工作理念的最好實踐。如果說社會工作機構是民間非營利組織,那麼政府就是官方非營利組織。政府也是非營利性組織,民眾的利益就是國家政府的利益,這正是政府要爭取、要維護的。除了民眾的利益,政府沒有額外的、僅僅屬於自己的利益。從這個意義講,政府無利益。從這點上看,社會工作機構也類似於政府,是政府非營利性具體實現的組織,正因為如此,纔成為政府的最好合作伙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也常被稱為“第三方政府”,在政府主導的社會服務中扮演關鍵角色。當然,社會工作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並不代表組織不需要效益。這個效益主要指社會效益。但要注意的是,社會效益是需要一定的經濟效益來支撐的,社會工作機構要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要通過制度化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要通過一定的方式籌集和整合財物資源,等等,因此社會工作機構也需要運營,搞好成本預算與財務管理。沒有效益,就難以獲得公信力,也無法繼續運營下去。
(三)志願性
社會工作者的志願性來自社會工作特有的文化。社會工作的產生和發展就是一個合乎文化(文明化)的過程,積聚了人類思想文化中最經典的文化①:基督教文化中的博愛思想、儒教文化中的仁愛情懷、佛教文化中的慈悲精神,以及啟蒙文化所倡導的人的價值、人的權利的人道主義理念,這些思想資源都是社會工作的文化標杆。如果說,文明是文化的進步表現,那麼,最大限度地減少貧困苦難和社會剝奪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最重要的表現,以弱勢群體為服務對像的社會工作無疑是人類一項崇高的文化事業。具有這樣一種社會工作文化的機構會吸收一大批有志於從事該偉大事業的人。如同非營利性組織存在著“志願失靈”一樣,社會工作隊伍中也有非志願性的成員,其特征是對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不太認同或不太清楚,出於某種壓力或被迫加人社會工作的行列,參與社會工作是臨時的、投機的,這類人隻要有機會,就會脫離社會工作隊伍。社會工作“志願失靈”雖然是一種組織上的“異化”現像,但隻要不是一種普遍現像,就不會影響社會工作機構的聲譽和組織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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