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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歷代土地資源法制研究(修訂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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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9-768
    【優惠價】
    331-480
    【作者】 蒲堅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19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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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196045
    版次:2

    商品編碼:10851927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1-10-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75
    字數:635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蒲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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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中國歷代土地資源法制研究(修訂版)》按照歷史時期,全面、繫統地敘述和研究了我國1949年以前歷代土地資源的法律制度,內容涉及各個時期土地資源的管理機構和職能、土地資源的立法、土地資源的所有制形式、土地資源的經營方式與管理方式、土地資源的買賣與租佃、土地資源的保護以及土地資源管理的經驗與教訓等方面。《中國歷代土地資源法制研究(修訂版)》充分展示了我國歷代土地資源法制的豐富內容,總結了土地資源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這些經驗與教訓對完善我國現代土地資源管理有著積極的借鋻意義。

    目錄

    緒論
    一、我國古代私有土地的出現與發展
    二、秦漢以降“公”、“私”土地所有制並存,而且延續到近現代
    三、土地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職能發展變化概述
    四、餘論與啟示

    第一章 夏商周時期的土地法制
    第一節 夏商周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
    一、夏代社會經濟狀況
    二、商代社會經濟狀況
    三、周代社會經濟狀況
    第二節 夏商周時期的土地資源管理機構
    一、夏商西周的土地資源管理機構
    二、春秋戰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機構
    三、先秦時期土地管理的特點
    第三節 商周時期基本的土地立法
    一、商與西周的土地國有制立法
    二、春秋鄭國的土地立法
    三、春秋魯國的“初稅畝
    四、戰國商鞅的土地變法
    五、秦武王與贏政的土地立法
    第四節 夏商周時期的土地占有方式與經營方式
    一、井田制
    二、授田制
    三、爰田制
    四、私田制
    第五節 周代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
    一、土地資源保護
    二、山林資源保護
    三、川澤資源保護
    第六節 夏商周時期土地國有制實踐的基本經驗
    一、注意土地立法,按照法律規範進行管理
    二、健全管理機構,強化農官職能
    三、發揮農官的專業特長,加強農業技術指導
    四、總結農業實踐,發展農學理論

    第二章 秦漢時期的土地法制
    第一節 秦漢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
    一、秦代的社會經濟狀況
    二、西漢的社會經濟狀況
    三、東漢的社會經濟狀況
    第二節 秦漢時期土地資源的管理機構與管理方式
    一、管理機構
    二、管理方式
    第三節 秦漢時期的土地資源立法
    一、立法形式
    二、立法內容
    三、秦代的《田律》
    四、漢代的《田律》與《戶律》
    第四節 秦漢時期的土地占有形態
    一、公田
    二、私田
    第五節 秦漢時期的土地分配方式與經營方式
    一、授田制
    二、賜田與賦田制
    三、假田制

    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土地法制
    第四章 隋唐五代時期的土地法制
    第五章 兩宋土地法律制度
    第六章土地法制
    第七章 明朝土地法制
    第八章 清朝土地法制
    第九章 民國時期的土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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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一)路一級機構
    宋初沿襲唐制,將全國劃分為十餘道。宋太宗改道為路,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的轄區,地位在州、縣之上豐八年(1085年)將全國劃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各路皆設置轉運使和提點刑獄,有些路常置安撫使,各設衙門辦事。安撫使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一路的軍政,也兼民政土地、司法財政等事務。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提舉常平司(倉司),合稱為“帥、漕、憲、倉”,“漕”、“憲”、“倉”都具有行政監察職能也統稱為“監司”。這幾個機構都具有管理土地的職能。
    1.發運使。負責將淮、浙、江、湖等六路的稅賦收入搬運人京,且兼管茶、鹽、礬、酒稅等事。即“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①政和九年,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經制使行使發運使之職。不久又將其職權分給各路監司。乾道六年,重又設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是年鼕天,因史正志奏課誕謾、徒擾州郡而被罷官,遂廢發運司。
    2.轉運使。宋初設隨軍轉運使、水陸計度轉運使,供辦軍需。太宗以後,轉運使漸成各路長官,經度一路全部或部分財賦,監察各州官吏,並以官吏違法,民生疾苦等情況上報朝廷。例如建炎五年五月,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②崇寧中,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王覺,因開墾荒田幾乎達到萬頃,被“詔遷一官”③。說明轉運使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職責不僅僅限於將墾田數上報戶部,而且其所轄地的墾田數還是考核其政績的一個重要指標。
    3.提點刑獄司。淳化二年(991年),置各路提點刑獄官,兩年後廢。景德四年(1007年)恢復設置,天禧四年(1020年)加勸農使,不久改提點刑獄勸農使,天聖六年(1028年)盡廢,明道二年(1033年)復置各路提點刑獄。掌所轄地區的司法、刑獄,並有監察地方官之責。因此由田土而起的刑獄由提點刑獄司審斷,且地方官吏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失職行為也由其來糾舉。
    4.提舉常平司。神宗時,為推行新法,各路置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之事。其後或廢或置。紹興時,與提舉茶鹽官合為一職,名提舉茶鹽常平等公事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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