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是“私人總檢察官”(private attotney general,PAG)研究項目和2006年12月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召開的專題研討會“為了公共利益的私人訴訟”的論文集,作者會後對提交的論文進行了補充和更新。項目研究和研討會預設的主題是“通過私權訴訟機制,實現公共利益”(private litlgatlon forpublic interests),具體而言,我們希望探討在日前國內的現實環境中,能否通過私權的行使機制(尤其是以維權為目的的民事或行政訴訟),來實現法律、法規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標:如通過鼓勵利害關繫人提起訴訟,在公司法、證券法領域,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維持證券市場的公正和秩序;在消費者保護領域,提升商品生產及銷售者的誠信意識和負責精神;在環境保護領域,促使企業減少排污,並最終改善環境質量;在行政法領域,起訴政府部門因行政不作為而造成的私人財產甚至人身的重大損失;在程序法律制度中,則思考公益訴訟的終極關懷,研究如何提供相關機制的配套和促進。中律原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和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項目為本項目研究和清華研討會提供了慷慨的資助。
顯而易見,一部分法律和法規的制訂和執行意在實現公眾利益而未必在於維護個人權利,按理憑政府執法機制來執行看起來較為合理,但現實中的政府執法機制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如在人力、財力、信息、動機和激勵等方面存在缺失。雖然存在爭論,但多數理論認為,鼓勵通過私權的實現機制以維護個體權利,可能構成針對違法行為的“私人總檢察官”,在一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執法的不足,有助於實現立法的目的。卜述理論在中國大陸仍然成立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如何支持上述機制得以建立、完善並發揮效用?來自不同法律學科的五位國內專家,包括肖建國教授、王洪亮博士、王明遠博士、陳欣新博士和湯欣博士,在各自熟悉的領域內進行了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