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詩經》雖說是了解上古歌謠的貴重資料,但據此來判斷整個上古歌謠,也許是危險的。因為,當編集之際,基於某種意圖將一群歌謠全部排除的可能性,也不能說沒有。隻是,由於逸詩的數量極少,原來的選擇標準也無法追索,作為(後人的)我們,雖然也要考慮到《詩經》也許具有某種特定的傾向,也隻能在它的範圍內進行考察。
這裡所說的“詩”與後世所說的不同,是一個具有特定意義的用語。——即《詩經》所代表的以中原地區為中心的歌謠的歌詞,稱之為“詩”。而且,由於逸詩的數量少得不足成為問題,將“詩”視為《詩經》的三百零五篇歌詞的總稱,大抵亦無所不可。因為,正像後面將要述及的,雖然在南方尚有別種形式的韻文存在,但那些作品並不被稱為“詩”。還有,這種意義上的“詩”的作者,都是姓名不詳的,他們一總被稱為“詩人”。這較之後世一般意義上的“詩人”的稱呼,也是限定於一定範圍的。
《詩經》的詩,關於儒家的分類法以後再說,如果用另外的眼光來看,可以分成三類:其一,祭祀所用的歌;其二,典禮、儀式所用的歌;其三,流行於民間的歌謠。其中一、二兩類如果根據演唱的場合來區別的話,各各又分屬於宮廷和民間。舉例來說,《大雅·生民》一詩,是周王室內部祭祀祖先時所唱的歌,《召南·騶虞》一詩,恐怕是以狩獵為業的人們在狩獵開始以前祭祀山神、祈求獲得豐富的獵物時所唱的歌,它們都屬於第一類;另外,《小雅·鹿鳴》可以看作是在王宮中舉行招待賓客的宴席時所唱的歌,《周南·桃天》則是民間的婚禮上所唱的祝賀之歌,它們都屬於第二類;還有,《豳風·東山》為出征士兵的思鄉之歌,《王風·君子於役》是那一類士兵的妻子因空守孤閨而發出悲嘆的歌,《豳風·七月》是農村的一種歲時記,《衛風·氓》是被男子欺騙、拋棄的農家女的哀歌,這些都屬於第三類。
不過,並不是所有上古的詩都能夠如此整然地加以分類。就是上文所舉的諸例,如果對原文的理解有所改變,也可以劃入其他完全不同的分類。例如對《桃夭》一詩,假使重視這樣一種通常的原則,即青年男女的婚禮活動本身具有祈願豐收的睨術性的意味,那麼也可以列入祭祀樂歌。還有《七月》,如果另外建立一個在農民間流行的勞動歌曲的分類,自然也可以劃入這一類吧。
一般認為,這些詩的根源,都是在民間。盡管如果從內容的區別來看,宮廷中祭祀祖先所用的歌等,確實是使用了莊重的語言表現,但在宮廷歌曲和民間歌曲之間,感覺不到很大的不同。詩形也都是整齊的四言詩(這種形態,意味著當時音樂的節奏是以四音節為一單位)。雖說,其中也有打破四言形式的現像,但這可以解釋為字數的多餘,至於從音樂基調說,可以看作是純粹的四言詩。
上古的宮廷,比起後世來,想來遠為接近民間。在民間流行的樂歌,很快流人宮廷,在宴席等場合被演奏作為娛樂的情況,也許不會少吧。像《鹿鳴》等,或許原是在民間宴會上唱的歌,而經過宮廷樂師的修改,成了正式的儀禮所用的歌。民間的歌謠,本來是容易在流行過程中不斷改變和消失的東西,如果不承認以上所說的那樣的情況的存在,多達三百首的上古歌謠如何會被保存下來,似乎是難以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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