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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價:26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01日
裝 幀:平裝
ISBN:9787562035121
●總序
●序
●內容摘要
●導論
●第一章 刑事再審制度的價值模式
● 第一節 法的安定性與法的公平性
● 一、法的安定性
● 二、法的公平性
● 三、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中突
● 第二節 西方國家刑事再審的價值模式
● 一、大陸法繫:“既判力”模式
● 二、英美法繫:“禁止雙重危險”模式
● 三、兩種價值模式之比較
● 第三節 我國刑事再審的價值模式
● 一、“有錯必糾”模式
● 二、我國刑事再審中的價值平衡
●第二章 刑事再審構造的模式
● 第一節 西方國家刑事再審構造的兩大模式
● 一、訴權救濟型
● 二、權力監督型
●部分目錄
當前我國刑事再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①在理念和具體制度設置上都過於強調“有錯必糾”,給生效裁判的安定性造成了嚴重的損害;②再審理由的不明確、不具體和程序規範的缺失使得實踐中再審的提起、啟動和審理都有很大的恣意性,隨意啟動再審和任意拒絕啟動再審的現像同時存在,當事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③實踐中,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其領導對再審的啟動和裁判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不利於保障司法的很好不錯性和獨立性。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們對我國的刑事再審制度的價值根基、訴訟構造和具體設置進行較為全面、深入的研究。
概括說來,這三種觀點或者認為生效裁判具有創制實體法之效果,或者認為生效裁判有使實體法律關繫很後確定之效果,或者認為生效裁判有賦予當事人真正實在之權利的效果,但無論何種學說,都為生效裁判之確定性提供了有力之論證。
有關“法的空間”的理論與這三種觀點思路與結論類似,但是更為動態,更強調程序進程。從訴的提起開始(具體權利要求的設定),經過爭議之點在法律意義上的形成(要件事實的確定),以及證明、辯論和上訴階段,到判決的確定,具體案件的處理可以視之為一個“法的空間”的形成過程。與社會生活的多姿多彩和無限開放相比,“法的空間”具有封閉性、自縛性和終結性。在“法的空間”的形成過程中,程序的逐漸展開以獲得具有既判力的決定為目標且有強烈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一方面,程序的展開對於當事人和法官具有拘束性,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