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譯者:南洋公學譯書院 著
定 價:62
出 版 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03日
頁 數:0
裝 幀:平裝
ISBN:9787100056335
●點校前言第十四類 土地 水利 水道 下水道 河川 砂防 道路 橋梁 渡津 第一章 土地 第一款 地所名稱 地所名稱區別 耕地之用水溜池等繫耕作用者不課借地料及地方稅 以市街郡村之揭示場敷地編入官有地法 以地方廳賦金所設之傳習所等地編人官有地法 官有地除人民使用之外不應區町村費之賦課 第二款 御料地 御料地之管理及其費用支辦之件 拂下預定御料地公賣規則 第三款 公園地 關於設置公園選擇地所之件 府縣管理公園等維持保存經費征收之法及其所屬建物 考查法 第四款 學校地 公立小學校中學校專門學校之設置地所無代價下渡之件 公立農學校商業學校職工學校之設置地所無代價下渡之件 公立農學校實驗用田圃無借地料使用之件 以有租地為公立學校地時通知之件 第五款 海堡地 東京灣口海堡地管轄之件 第六款 官有地 官有財產管理規則 關於讓與國有土地建物物件之件 官有地特別處分規則 依官有地特別處分規則賣與貸與官有地法 官有地取圾規則 木材運漕中貸與官材貯場之間地及上納料金法 官有之川敷溝敷寄洲川沼地等禁其拂下貸下 將官有地由國庫經濟移轉於地方稅時辦理法 填塞屬於官之公有水面之出願免許法 委任關於官有土地水面處分之件 臺灣官有財產管理規則 第七款 北海道國有地附移住民 北海道國有未開地處分法 屯田兵土地給與規則 屯田兵給與地辦理規則 免除給與屯田兵及屯田兵村土地登錄稅之件 關於北海道國有未開地處分法施行規程 關於國有土地建物物件付與之件 北海道國有未開地貸付地面積制限之件 北海道移住民規則 關於北海道移住民之須知 關於北海道移住民規則第四條之件 第八款 測量標 陸地測量標條例 陸地測量標條例施行細則 水路測量標條例 水路測量標條例中基點標測標及測量官證票 第九款 土地整理 耕地整理法 耕地整理法施行規則 耕地整理法施行期日之件 參加土地原簿參加土地權利者名簿並圖面調制法 有施行耕地整理之認可時申告事項之件 …… 第十款 土地區劃 土地收用 第二章 水利 水道 第三章 河川 砂防 第四章 道路 橋梁 渡津第十五類 警察 新聞 出版及著作權 第一章 警察 第二章 新聞 第三章 出版及著作權第十六類 監獄 第一章 普通監獄 第二章 陸軍監獄 第三章 海軍監獄第十七類 衛生 第一章 傳染病 第二章 種痘 第三章 醫業 第四章 藥業及藥品 第五章 阿片及痘苗血清 第六章 賣藥 第七章 飲食物取締 第八章 污物掃除 第九章 雜則 第十章 獸畜衛生附錄
《新譯日本法規大全》,1907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它是一部漢譯日本當時所有法律規範的作品。全書按照行政官廳順序劃分為25類,涵蓋了憲法、行政法、刑法、監獄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礦產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等部門法律規範,收錄法律、法規、敕令、規章等近3000件。 在近代,學習西方列強最成功的東方國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數十年間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體繫,一直是中國法學界所向往的學習範本。早在1896年派譴的第一批中國赴日留學生中,就有唐保鍔等法律研習者。此後,赴日本研習法律的人數則更多。留日法科學生著文介紹日本法律,從事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同時還積極翻譯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學著作,這些都對當時中國的變法修律產生了影響。從本書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譯校者中有19位為留學或就職於日本者,可清楚了解到留日法科學生在這一開創性事業中所起的作等
譯者:南洋公學譯書院 著
南洋公學譯書院,南洋公學,中國近代新式學堂之一。1896年由盛宣懷創立,現上海交通大學前身。南洋公學譯書院,南洋公學的附設機構。1899年設立,190濟出任院董。
點校前言 在此前言中,筆者將對本卷的內容及其他必要情況作簡要闡述與評析,以期有助於讀者對本卷的了解與深入研究。 《新譯日本法規大全》第六卷包含了l907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的第六函,共四類九冊,分別是第十四類(第四十一冊至第四十二冊),內容為土地、水利、水道、下水道、河川、砂防及道路、橋梁、渡津;第十五類(第四十三冊至第四十四冊),內容為警察、新聞、出版及著作權;第十六類(第四十五冊),內容為監獄;第十七類(第四十六冊至第四十九冊),內容為衛生。這四類九冊共收錄了明治四年(1871年)至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頒布的320則規範性法律文件,其中第十四類收錄有101則,第十五類收錄有67則,第十六類了30則,第十七類了122則。 這320則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從法律淵源上看,除包含有法律、法令外,還包括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