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違章類別
1 Ⅰ類嚴重違章(共15條)
第1條 無日計劃作業,或實際作業內容與日計劃不符
第2條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冒險組織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要求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未執行的
第3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4條 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或超出檢驗期的安全工器具
第5條 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專責監護人)不在現場,或勞務分包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
第6條 未經工作許可即開始工作
第7條 無票工作、無令操作
第8條 作業人員不清楚工作任務、危險點
第9條 超出作業範圍未經審批
第10條 作業點未在接地保護範圍
第11條 漏掛接地線或漏合接地刀閘
第12條 組立杆塔、撤杆、撒線或緊線前未按規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架線施工前,未緊固地腳螺栓
第13條 高處作業、攀登或轉移作業位置時失去保護
第14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要求;未正確設置監護人;未配置或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備、應急救援裝備
第100條 牽引作業過程中,牽引機、張力機進出口前方有人通過
2 Ⅱ類嚴重違章(共30條)
第15條 未及時傳達學習國家、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未及時開展公司繫統安全事故(事件)通報學習、安全日活動等
第16條 安全生產巡查通報的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第17條 針對公司通報的安全事故事件、要求開展的隱患排查,未舉一反三組織排查;未建立標準,分層分級組織隱患排查
第18條 承包單位將其承建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承建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第19條 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主要管理人員;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
第20條 借用資質承攬工程
第21條 拉線、地錨、索道投入使用前未計算校核受力情況
第22條 拉線、地錨、索道投入使用前未驗收;組塔架線前未對地腳螺栓開展驗收;驗收不合格,未整改並重新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23條 未按照要求開展電網風險評估,及時發布電網風險預警、落實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
第24條 特高壓換流站工程啟動調試階段,相關單位責任不清晰,設備主人不明確,預試、交接、驗收等環節工作未履行
第25條 約時停、送電;帶電作業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第26條 未按要求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和測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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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Ⅲ類嚴重違章(共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