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關繫上說,REITs是一種信托類金融服務,是不動產實現上市過程的載體。從這方面講,我國的情況與國外有些不同。首先,我國目前的類REITs屬於一個過渡性產品,屬於資產證券化私募性質,其特征有以下兩個:一是投資者必須滿足合格投資機構的準入條件,二是參與人數上限為200人。這些情況了眾多普通投資者的參與,造成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其次,與國外REITs不同的是,我國的基礎設施持有人是央企、國企、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平臺公司,在強資產弱融資主體的環境下,對於REITs產品發行的外部增信就顯得非常關鍵。還有一點,融資需求方負債率本來就已經很高,使得投資者在平衡投資收益與風險把控上考慮因素較多,影響產品的銷售。最後,我國尚未有針對REITs的稅優政策出臺,在REITs發起和持有期內,REITs都面臨著稅優政策滯後的問題。本書將從國際REITs推廣過程中所涉及的不動產領域以及實施過程中的有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