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的法律問題概述
●第一節 互聯網金融概述
●第二節 風險與風險防範概述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風險分類第
●第二章 P2P網絡借貸風險防範的法律問題第
●第一節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二節 P2P網絡借貸中投資者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三節 P2P網絡借貸中融資者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四節 P2P網絡借貸的繫統性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三章 股權眾籌風險防範的法律問題第
●第一節 股權眾籌平臺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二節 股權眾籌中投資者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三節 股權眾籌中融資者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四節 股權眾籌的繫統性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四章 三方支付相關風險防範的法律問題第
●第一節 三方支付平臺的風險及其防範第
●第二節 三方支付業務中客戶的風險及其防範
●第五章 互聯網證券風險防範法律問題(上)第
●第一節 互聯網證券經營者的風險及其防範
●第二節 互聯網證券投資者的風險及其防範
●部分目錄
本書的創新與特色:靠前,從證券法的視角看待互聯網金融。我們認為,大部分金融產品,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產品,都是“證券”。就互聯網金融來講,除了電子支付、電子貨幣、互聯網保險不是證券外,其餘都是證券,如P2P、股權眾籌、網絡理財等等。互聯網保險中的基本保險保障的部分不是證券,但具有投資性質的部分卻是證券。銀行存款不是證券,但是銀行賣的理財產品是證券。證券的種類是很好多的。在美國法上,有投資合同的概念。在投資合同的概念之下,像我們這裡的非法集資,很多都是以證券的形式出現的,監管職責在於美國證監會。即美國證監會在打擊非法集資、龐氏騙局。我們認為,P2P網絡借貸由於具有復雜的金融形態(如債權拆分期限錯配並轉讓等),實際上應該屬於證券法規制的範疇,屬於眾籌中的一個類別,不應由銀監會監管,而應由證監會監管。即使設立了金融監管委員會,也應該由證券監管部門來監管。這是本研究視角上的創新。第二,尤其關注互聯網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