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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改制.破產與重整案件審判指導.6(增訂版)/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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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4-1020
    【作者】 編者:杜萬華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0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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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06258
    商品編碼:26847525949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18-01-01
    代碼:138

    作者:編者:杜萬華

        
        
    "
    作  者:編者:杜萬華 著
    /
    定  價: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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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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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2018年01月01日
    /
    頁  數: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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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  幀: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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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970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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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編推薦
    1. 簡明精準的問題提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所涉問題為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復歸納、篩選,剔除陳舊過時的,摒棄理論性過強而實踐中缺乏參考價值的,精簡拖沓冗長的,加入全新觀點和依據,凝煉彙總而成。2. 繫統深入的專業解答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請示與答復、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繫統深入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了知名學者、立法者、法官對該問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對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審判政策與精神選編了最高人民法院等
    目錄
    ●目錄第一章企業兼並與改制001.企業出售時,出賣方隱瞞和遺漏債務的清償責任002.企業兼並產生的借款債務之確認以及政府解除兼並之後相關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案例指導】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為與冶鋼集團有限公司、黃石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款擔保糾紛案003.吸收合並情形下,被兼並的債務企業未依法注銷,兼並方與被兼並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例指導】 重慶索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借款合同糾紛案004.《企業改制規定》第7條的適用與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案例指導】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行與撫順鋁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005.企業將其財產作為出資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並取得相應股權,能否適用《企業改制規定》第7條的規定要求新設公司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006.改制企業侵犯職工權益,可否據此主張改制無效及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007.企業改制前的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公報案例】 東方公司南寧辦事處訴舞陽神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008.關於債務人借企業公司制改造逃債的處理009.股東以其控股企業用以抵償其債務的財產投入其所屬的另一家公司中進行增資擴股不是企業改制行為【案例指導】 樺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010.股權分置改革中股改方案的合法性判斷及流通股股東利益保護的問題【案例指導】 蘭州神駿物流有限公司與蘭州民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第二章破產申請與受理第一節破產原因011.破產原因與破產申請條件的差異及法律意義012.破產原因包括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013.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必須對其自身清償能力進行獨立評估014.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015.對“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016.對“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017.合伙企業喪失清償能力不以所有普通合伙人均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018.民辦學校破產宜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其破產標準第二節破產申請與舉證019.在參與分配階段由法院行使釋明權,督促未受償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或提起破產申請020.企業職工、社保機構、稅務債權人、設置物權擔保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企業破產021.破產和強制清算原因競合時,債權人依法享有申請破產清算或強制清算的選擇權【案例指導】 中國國旅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長江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強制清算案02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舉證責任的分配023.民辦學校破產申請的申請人確定024.民辦學校清算案件不宜適用重整、和解程序025.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可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第三節破產審查與受理026.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產申請時的審查事項027.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清算申請時對破產原因的審查028.法院不得以申請人未能提交全部證據材料為由不受理破產申請029.法院不能以職工安置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030.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是否享有債權提出異議時法院應當依法對相關債權進行審查031.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產申請的受理問題032.破產聽證制度的適用及聽證會的程序033.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不能就破產債權提起新的訴訟【案例指導】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與成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團有限公司代位權糾紛案034.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受理後如何審理035.民辦學校破產的受理與清算程序【案例指導】 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與華茂學校、建華職院破產清算糾紛案036.破產案件的審理期限037.破產程序具有對民事執行程序的優先性038.對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審判監督程序第四節訴訟費用的交納039.破產案件債務人另案起訴追索財產及對外債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能由債務人的財產隨時清償040.法院不得以申請人未預交訴訟費為由不受理或駁回破產申請041.依法可以準許破產案件債務人 訴訟費用042.破產案件債務人“減半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可向人民法院申請 043.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涉訴案件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問題044.債權表登記異議案件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問題045.破產案件債務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司法救助問題046.破產案件訴訟費用交納期限問題第三章破產管理人第一節管理人的任職資格與選任047.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048.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派生訴訟中的訴訟地位049.破產管理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職業技能050.破產管理人任職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051.自然人擔任管理人的情形僅限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繫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052.編制破產管理人名冊應考慮的因素053.法院指定管理人時應考量其承擔責任的能力054.法院指定管理人時,管理人的具體產生方式055.法院應采用適當方式指定管理人,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擇優確定管理人056.重大復雜案件可以依法妥當指定有政府部門人員參加的清算組為管理人057.完善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制度的對策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058.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059.破產案件受理時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060.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移交相關資料,法院可對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061.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債務人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062.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要充分考慮債權人的意見063.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及其費用確定第三節對破產管理人的管理與監督064.應構建獨立的管理人強制職業責任保險065.設立跨專業領域的獨立管理人行業協會對破產管理人進行自治管理066.加強對管理人的培訓,設置專門的管理人執業資格考試與考核制度067.破產管理人的更換068.設立破產管理人離任審計制度,強化對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069.破產管理人的分類、分級管理070.法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監督071.完善破產管理人監督機制的思路第四節破產管理人的報酬072.在管理人報酬問題上,債權人會議擁有知情權、協商權和異議權,人民法院擁有決定權073.確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方法包括按時間計酬法和按標的額計酬法074.破產管理人報酬方案的確定075.“無產可破”案件管理人報酬之解決對策第五節破產管理人的責任承擔076.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077.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078.管理人的民事責任是管理人因職務行為而承擔的責任079.管理人民事責任之責任對像080.管理人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081.管理人民事責任糾紛案件應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管轄082.要求管理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083.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是侵權責任084.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納過錯責任說085.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086.權利受到管理人侵害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向管理人主張承擔責任087.管理人為清算組時的民事責任承擔088.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須分情況處理089.管理人民事責任豁免的三種情形090.完善破產管理人責任承擔的具體對策第四章破產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第一節破產財產091.債務人財產的界定092.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093.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基於破產財產的個別清償行為無效【案例指導】 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煙臺金屬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糾紛案094.破產撤銷權的行使095.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撤銷權和管理人撤銷權的銜接適用096.破產程序中對本無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撤銷097.破產程序中對債務人設定動產質權和留置權的質物和留置物的處理098.對破產企業簽訂的未履行的租賃合同的處理099.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100.破產程序啟動後,對於債權人基於債務人財產提起的有關訴訟的處理101.破產程序中權利人取回權的行使102.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合同如何處理103.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的取回權的行使104.對個別清償執行行為的撤銷問題105.債務人在危機期內個別清償行為的撤銷106.破產程序中取回權的行使107.破產抵銷權的行使第二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108.債權人申請財產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破產,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墊付一定破產費用109.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的,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的行使110.權利人代償性取回權的行使第五章債權申報及債權人會議11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必須申報債權纔能參加破產程序112.保證人可通過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113.債權人同時參加破產程序與起訴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處理114.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比照保證人申報債權行使追償權115.債權申報中債權表的制作及審查116.違約金條款對破產解約的拘束力117.破產解約產生的補償性違約金申報破產債權的處理原則118.債權人會議的關鍵性職權不可授權債權人委員會行使119.發揮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作用,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第六章重整第一節企業重整的基本問題120.破產重整案件審理的原則和做法【案例指導】 雅新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線路板(蘇州)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121.企業重整中的債轉股重整模式122.合理適用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業123.宜設立企業重整前的保全處分制度124.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中的擔保債權問題125.重整程序與相關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銜接第二節重整的申請、審查與受理126.重整申請的提出127.房地產企業重整程序的啟動128.決定是否受理重整案件應考慮的因素129.重組方的確定不是破產重整程序啟動的必要條件130.《企業破產法》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有關主體可申請轉入重整或和解的情形第三節重整計劃的制作與審查批準131.重整計劃的制作與提交132.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制作和提交主體、提交時間的合法性審查133.法院對表決程序合法性的審查134.對關繫人會議召開程序合法性的審查135.法院對重整計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透明度的審查136.法院對債權調整和受償方案的合法性審查137.法院對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的合法性審查138.法院對經營方案的可行性審查139.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的正常批準與強制批準140.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準時應注意的問題第四節重整計劃的執行141.房地產企業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及租金債務清償後租賃經營內容的效力142.《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擔保的主要特點143.重整程序中取回權的行使及144.重整計劃不接近執行的處理第七章上市公司重整第一節上市公司重整的基本問題145.我國上市公司重整的特點146.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申請和立案審查147.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申請人及申請時應提交的資料148.法院對重整程序的啟動進行審查是初步的審查,不宜直接以不具備再生希望為由不予受理破產案件149.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的聽證150.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的選任【案例指導】 華源股份重整案151.重整期間上市公司的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152.上市公司重整中如何進行信息披露第二節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東權益調整153.上市公司重整股東權益的調整問題154.上市公司重整中股東權益並未接近喪失,但權益受到155.股東在上市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是否有調整其權益的義務156.上市公司重整中股東權益調整的方式包括定向發行新股、股權轉讓、債轉股和減少資本157.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時出資人組如何分組和行使表決權第三節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制作與表決158.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制作主體及制作期限159.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債務人經營方案的制作160.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的債權分類及調整方案161.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的債權受償方案162.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的重整計劃的執行人、執行期限和監督人、監督期限163.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出資人權益的調整164.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的信息披露165.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的股票停復牌166.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167.上市公司的重整中可授權銀行地方分支機構特定表決權以促進及時表決第四節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審查批準168.上市公司重整計劃正常批準模式下,法院應當審查的內容169.上市公司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模式下,法院的審查標準170.上市公司重整計劃正常批準和強制批準的報批程序171.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後應注意的事項172.法院審批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發現相關行政審批程序未完成時的處理173.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的會商機制174.上市公司重整計劃涉及行政許可部分的執行175.上市公司重整計劃批準中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銜接第五節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176.上市公司重整計劃執行主要的爭議性問題177.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人178.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179.上市公司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的變更180.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人的職責181.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的監督期限182.重整程序與清算程序的銜接183.重整程序中相關文書的法律效力184.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完畢第八章關聯企業破產第一節關聯企業基本問題185.關聯企業的範圍界定及關聯方式186.關聯企業的構成條件187.關聯企業的類型188.關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189.關聯企業的法律責任能力的特殊性190.關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191.處理公司集團成員破產問題的指導原則192.控制企業與從屬企業均破產的處理193.控制企業破產,從屬企業未破產時的處理194.從屬企業破產,控制企業未破產時的處理195.部分從屬企業破產,控制企業和其他從屬企業未破產時的處理第二節關聯企業破產的實體合並196.現實條件下審理關聯企業破產采取實體合並的法律依據197.采取實體合並破產方式的利弊及效果分析198.關聯企業破產適用實體合並的條件【案例指導】 關聯企業實體合並破產制度的適用199.關聯企業破產適用實體合並的程序設計200.關聯企業采取實質合並破產時應注意的問題201.關聯企業適用破產實體合並規則的申請與受理202.關聯企業適用破產實體合並規則的法律效力第三節我國關聯企業破產的立法完善203.我國破產程序中關聯企業處理的法律現狀204.實踐中處理破產企業關聯企業的主要模式205.我國目前就關聯企業破產處理存在的問題206.引入實質合並原則,解決關聯企業的合並破產問題207.引入衡平居次原則,解決關聯方債權的順位問題208.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關聯企業破產中的積極作用209.法人人格否認和實體合並的關繫210.明確破產企業對其控制的資不抵債的關聯企業的清算義務,減少市場中的空殼企業211.利用多種制度,對公司集團破產實施綜合調整第九章證券公司破產212.證券公司破產案件與普通破產案件的區別213.證券公司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相關民事訴訟的銜接214.證券公司處置日前傭金收入及富餘 結算備付金不屬於破產財產,應退回專用賬戶【案例指導】 西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215.證券公司破產時,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取回權216.證券公司破產時,證券公司客戶證券資產的取回權【案例指導】 證券公司違規挪用客戶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時客戶能否主張取回217.證券公司破產案件中直接以證券作為破產財產分配的實體和程序條件218.法院不宜直接改變甄別確認小組的行政甄別結論219.法院對證券類資產是否處置完畢的審查220.法院對經紀業務客戶是否完成轉移的審查221.證券公司破產時,國家對個人債權的收購222.債權甄別收購中對不予收購債權人有必要履行告知義務第十章清算第一節破產清算基本問題223.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時破產清算的啟動224.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前是否應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225.自行清算、強制清算、任意清算、破產清算的區分226.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銜接227.清算程序向破產程序轉換中的難點問題228.破產程序向清算程序逆轉應注意的問題229.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第二節對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230.實踐中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方法231.破產程序中對設定擔保的特定財產變現分配問題232.債務人為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引起的破產債權的處理233.債務人為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引起的破產債權的處理234.民辦學校破產中,擔保債權人對破產財產的優先受償權及其與民辦學校受教育者之間的利益平衡235.破產財產的清償順位236.補繳已減免所得稅和關稅宜列為第三順序清償237.民辦學校出資人對債權人未受償的債權是否負有繼續清償的責任238.對《企業破產法》第132條關於破產企業職工保障問題的適用239.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債權未了部分的繼續清償問題240.個人獨資企業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清算程序後其尚未清償的債務的處理241.破產豁免原則及其例外適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242.企業高管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243.債務人高管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244.追究債務人高管人員民事責任宜遵循先私力追收救濟,後司法訴訟程序的原則245.企業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246.債務人高管人員是否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47.債務人高管人員對債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適用情形248.對負有破產責任的企業高管人員社會任職資格的249.對負有破產責任的企業高管人員行為自由權利的250.債務人有關責任人應對破產欺詐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51.破產欺詐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與方式252.破產欺詐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界定253.破產欺詐責任人對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情形254.追究破產欺詐責任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程序第十二章破產派生訴訟第一節破產派生訴訟的基本問題255.破產派生訴訟的基本類型256.破產派生訴訟的訴訟費數額及負擔257.破產派生訴訟對破產案件審理進程的影響258.別除權的受償方式259.債務人財產衍生訴訟的審理和執行260.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261.破產衍生訴訟中法院的訴訟監督職能第二節破產派生訴訟的審理262.破產派生訴訟的管轄263.對破產派生訴訟法定專屬管轄的例外情形264.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將部分派生訴訟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65.對破產債權異議期間宜作特別規定,以加速破產派生訴訟案件審理266.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破產派生訴訟應如何進行267.上級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破產派生訴訟案件268.破產派生訴訟中的當事人269.破產撤銷權糾紛中的當事人270.債務人提起債權異議訴訟的代表訴訟問題271.破產衍生訴訟的審判業務庭歸口272.破產衍生訴訟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273.破產衍生訴訟調解中需注意的問題第三節破產債權確認訴訟274.對依據生效裁判申報債權的確認、調整及對異議的可訴性275.不以訴訟方式提出債權異議問題的解決276.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性質及其銜接適用277.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條件278.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權和起訴責任279.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280.債權確認訴訟審理程序281.債權確認訴訟與破產清算程序的協調282.普通債權確認訴訟有關債權的異議事項283.債權確認訴訟的基本類型及其訴訟主體的確定284.在債權確認訴訟中,如何認定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確認債權與否的理由285.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的既判力286.債權確認訴訟中法院釋明權的行使287.特殊債權確認訴訟中的勞動債權確認之訴的適用288.職工、債權人及債務人對債權記載事項有異議的均可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89.特殊債權訴訟之有執行名義的債權確認訴訟的適用290.特殊債權訴訟之公法債權確認之訴的適用291.債權確認訴訟的其他問題第十三章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92.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制度的背景和目的293.執轉破的條件294.執轉破案件的管轄295.執轉破的主要流程296.執轉破中,各地法院應注意哪些問題297.執轉破的配套程序的辦理298.執轉破案件審查工作的保障
    內容簡介
    《企業改制、破產與重整案件審判指導(增訂版)》在吸納各級法院審判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商事審判基本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指導案例,依據全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政策,分門別類,全面繫統地總結了企業改制、破產與重整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適用問題。力求涵蓋企業改制、破產與重整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出實用性、指導性、權威性,為讀者辦理企業改制、破產與重整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借鋻。本書此次修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豐富案例本次修訂再版,補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豐富和完善了本書的案例資源。2.完善內容針對2014年以來企業改制、破產與重整方面法律法規的變動以及法律實務的發展,補充和更新了實務中的新問題、新觀點,使本書的內容更加全面。例如,就實務中的執行轉破產問題增設專章等
    作者簡介
    編者:杜萬華 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二審合同、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商事糾紛案件;審查和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商事審判監督案件;指導有關審判工作。杜萬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摘要
    初版說明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對法官的綜合素質、司法能力、專業水平、司法實踐經驗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事審判糾紛由於主和法律關繫的復雜,導致疑難、新型問題層出不窮,案件審理難度日益加大,給法律職業人員辦案造成諸多困惑。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吸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商事審判基本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指導案例,依據近期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政策,分門別類,全面繫統地總結了商事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適用問題,編輯出版了本套《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叢書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出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權威性,使讀者能全面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借鋻。叢書包括公司、合同、金融、保險、擔保、企業改制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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