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且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許多司法實務工作者在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方面,客觀上是需要借助一些解讀、釋義一類讀物和培訓的。對此,《刑事訴訟程序條文理解與適用對照【一法二釋一規定】》持支持立場。但是必須申明的是,任何事情總是利弊集於一身,真理的步伐過快同樣會走向反面。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了的,在適用時是不容許摻雜學理和學派影響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公正不可撼動的底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是法律適用的依據。一知半解和深諳,區別何止於天壤?對於法律中確實容易產生歧義或者言猶未盡的條文,以及確實需要司法實務部門延伸適用的情況,部分高級法院采取了制定指導意見的方式,或者法官集中講解、個別指導和培訓的方式,加以完善、彌補。這類現像的存在很客觀,可以說是一個過程性質的問題。首先,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客觀上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共性問題,高級法院以指導意見方式解決,是應當肯定的,但是應當以不突破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