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憲法與部門法的三重關繫 1
部門法提問,憲法作答 1
憲法與部門法? 抑或憲法與法律? 3
法律對憲法的具體化 4
法律的合憲性解釋 6
法律的合憲性審查 8
“部門法的憲法化”? 抑或憲法與部門法的“交互影響”? 9
第一編 憲法與民事法
基本權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開 17
一、邏輯起點:關於憲法的 “國家取向” 18
二、規範分析:基本權利發生私法效力的憲法依據 21
三、社會現實:私法主體力量的差異與基本權利的落空 25
四、途徑選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與憲法解釋 28
五、問題的解決:憲法與民法的 “科際整合”與法學方法的綜合運用 32
六、對“齊玉苓案”的簡評 36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38
一、“唇齒條款”與無補償的單純 38
二、從所有權絕對到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41
三、財產權功能變遷的社會基礎 46
四、財產權社會義務的規範依據 50
五、財產權社會義務的憲法解釋 53
六、對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合憲性審查 57
民法人格權規範的憲法意涵 65
一、民法人格權勃興的憲法背景 65
二、憲法“社會主義原則”的民法表達 69
三、民法典人格權編若干規範的憲法原理 72
四、人格權規範適用的合憲性考量:以基本權利衝突為視角 76
個人信息權的憲法 (學)證成 82
一、“根據憲法”之惑 82
二、個人信息權作為基本權利 85
三、個人信息權的規範目標:從支配到人格發展 94
四、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若干評述 101
國家所有權的立法形成 106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與城市土地 “國家所有” 109
一、有償還是無償,物權法有意留白 109
二、“自動無償續期”與“土地國有”存在衝突 109
三、作為憲法財產權內容的續期權應被區分對待 110
四、財產的“私人使用性”與“社會關聯性” 110
五、無償與否,區分對待 111
“饅頭案”中的基本權利衝突與競合 113
一、爭議雙方各自能夠主張何種基本權利? 113
二、藝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競合問題 114
三、人格尊嚴與藝術自由的衝突問題 114
第二編 憲法與刑事法
刑法體繫的合憲性調控 121
一、問題的提出 121
二、“李斯特鴻溝”的憲法意義 122
三、刑事政策:超越實證法抑或基於憲法 126
四、貫通“李斯特鴻溝”:憲法關聯的法益概念與比例原則 135
五、刑法體繫的合憲性控制:未竟話題 146
近親屬證人免於強制出庭”之合憲性限縮 148
一、問題的提出 148
二、《憲法》第125條規定的“獲得辯護權”是否為基本權利? 149
三、對質權作為辯護權的內容:刑事訴訟法對憲法的具體化 153
四、婚姻家庭保護作為憲法確立的“客觀價值” 155
五、憲法法益衝突與刑事訴訟法學者的解決方案 159
六、合憲性解釋與個案中基本權利衝突的“實踐調和” 163
逮捕權配置與《憲法》第37條的解釋 167
留置、基本權利與監察權配置 170
一、國家權力配置的“積極規範”與“消極規範” 170
二、留置措施對人身自由的及其審查 173
三、黨紀克減黨員權利的界限 178
四、留置措施與基本權利放棄 183
特赦的法理 190
“副教授聚眾淫亂案”判決的合憲性分析 194
一、基本權利的保護範圍 195
二、對基本權利的 201
三、對基本權利的合憲性論證 201
四、比較法的分析 209
五、應用:法官的合憲性解釋義務 211
第三編 憲法與行政法
機動車限行、財產權與比例原則 215
一、機動車使用作為憲法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215
二、機動車限行的性質:社會義務抑或征收 217
三、機動車限行的合憲性分析 220
四、單雙號限行常態化在何種情形下是合憲的 225
通信權的憲法釋義與審查框架 227
一、基本權利“三階層”審查框架的學科意義 228
二、“通話記錄類似於信封”? 232
三、哪來的 “隱私權”和 “個人信息權”? 236
四、“檢查”之外,尚有 238
五、“通信內容”與“非內容的通信信息”的分層構造 244
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憲法空間 249
學術自由的組織保障 252
一、傳統大學理念:學術自由與教授治校 252
二、大學的嬗變與利益群化 254
三、“誰說了算”:以德國“大學組織判決”為例 256
四、理論基礎:從“制度性保障”到“客觀價值秩序” 262
五、結論與啟發 264
……
本書是作者二十年來對於憲法與部門法關繫研究的主要成果的合集。這是一項由中國的具體法治實踐所引導的繫列研究,是在憲法學研究“議題化”、部門法議題憲法化的背景下,憲法學者對部門法中的憲法問題的主動回應。
本書中既有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近親屬證人免於強制出庭、機動車限行、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等具體爭議的憲法學分析,也有對基本權利在私法上的效力、私有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人格權與個人信息權的憲法根據、罪刑法定的憲法基礎、法益的憲法關聯性、部門法中的比例原則應用等理論問題的研究。同時,本書還在“部門憲法”的維度下,與經濟法、環境法、社會法等部門法學科展開對話;在具體理論與實踐問題之外,展示了關於“憲法與部門法的三重關繫”的分析框架,以及相關研究所需要的概念裝置和理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