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王建平等著 著
定 價:188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8年11月01日
頁 數:871
裝 幀:平裝
ISBN:9787511885296
●目錄上編 人的致災性與國家生態安全戰略章 自然災害、生態危機與人類社會 3節 環境問題 4一、環境問題淵源 5二、環境問題與人類社會應對 17三、第二環境問題與人類社會權利宣言 24第二節 生態危機的嚴峻性及其根源 37一、當代生態危機的嚴峻性 38二、我國生態危機的特征 52三、生態危機的復合性根源 60第三節 生態危機控制: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必然性 67一、生態危機加重與法律控制的必然性 67二、生態危機法律控制的“一案三制” 79三、生態安全與人的致災性立法結合 91第二章 人的致災性理論的提出105節 生態危機與人的致災性相關關繫 107一、生態環境的外部性 108二、人的致災性理論闡釋 116三、人在生態危機中的致災性因素及其聚集、釋放與放大 125第二節 生態資源利用行政行為失當的“致災性” 129一、生態資源利用的外部不經濟性 132二、行政行為失當的致災性 141三、行政行為失當存在致災性的根源 147第三節 生態資源利用人——企業和公民的致災性聚集、放大 152一、資源的有限性與欲望的無限性 154二、生態資源利用人的致災性 163三、生態資源利用人致災行為的聚合、集合與放大效應 168第三章 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及目標設計的衝突 176節 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啟動 179一、公民環境保護義務的繫統性——以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為例 184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編制與修編 197三、生態危機對國家生態安全戰略的影響 206第二節 生態危機宏觀戰略與省級政府中觀職責匹配 218一、生態安全宏觀戰略的內容歸納 220二、生態安全宏觀戰略的義務主體 235三、政府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的目標 238第三節 祁連山事件中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受損——央地區域生態義務衝突的啟示 244一、祁連山生態保護義務賦予後地方政府行為的非配合性 246二、物權觀念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偏差 253三、祁連山保護區上下級管理職權的衝突 261中編 生態安全義務設置與履行第四章 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置與履行269節 資源管理人的生態職責與生態安全義務來源——國家責任的理論演繹 271一、政府作為資源管理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272二、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國家責任的理論依據 279三、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的國際國內立法實踐 288第二節 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宏觀義務與微觀義務 301一、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配置 303二、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宏觀義務 316三、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安全微觀義務 322第三節 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設計、內容及履行條件 332一、資源管理人環境行政權: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的必要保障 334二、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 338三、資源管理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條件 345第五章 資源利用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計與履行監督 351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理論基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353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述 354二、資源利用人承擔生態安全義務的必要性 358三、資源利用人承擔生態安全義務的可行性研究 365第二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分類——環境安全、物種安全和資源安全義務 370一、資源利用人環境安全義務 371二、資源利用人物種安全義務 378三、資源利用人資源安全義務 380第三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設計 384一、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現狀 389二、我國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缺失 399三、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設計 405第四節 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的履行監督及完善 425一、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現狀 426二、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完善方向 436三、公眾參與資源利用人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監督 440第六章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淵源、設計與履行450節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法律淵源——公民的基本義務 452一、公民在生態安全中的法律地位 454二、生態公民的理論構造 458三、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法律淵源 465第二節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現狀評價 482一、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現狀 484二、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立法缺失 489三、國內外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立法評價 494第三節 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補充設計、履行及其完善 499一、公民生態安全的參與義務 500二、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法律責任設計 511三、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履行與完善 516下編 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第七章 人的致災性的生態安全法律控制 529節 生態安全義務的體繫化立法控制 531一、從單種立法到生態安全立法體繫化的需求 534二、綜合性的生態安全法律機制的建立 540三、地方各級生態安全法規的制定及其立法體繫 547四、突發性環境事件的緊急狀態立法規定 569第二節 生態安全執法與人的致災性行政控制 576一、加強生態安全義務履行中的行政監管職責 577二、完善生態安全執法中的行政處罰制度 587三、落實對生態安全管理人的行政問責機制 594第三節 生態安全義務履行的司法保障 599一、明確生態安全訴訟的訴訟性質 602二、確定生態安全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 612三、生態安全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617第四節 人的生態致災性後果的法律分配 628一、發達地區對落後地區的生態補償:平衡發展思路 630二、國家和社會對生態災區的生態救濟 635三、重要生態功能保障區的生態保險 641四、國際碳彙交易與生態援助制度 648第八章 地方政府生態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經濟控制 655節 地方政府資源管理者的生態義務履行投入職責 658一、地方政府生態安全義務的改革型轉變 661二、縱向的中央財政生態義務轉移支付職責 665三、橫向的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職責 676四、地方政府的生態安全保障財政預算 681第二節 地方政府資源管理生態義務履行的投入機制 686一、重點生態安全功能區財政補貼與投入保障機制 687二、生態產品受益區對供給區生態補償的地地政府均衡發展扶持義務 692三、生態稅收機制能否取代生態補償機制 696第三節 人的致災性的經濟控制及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702一、資源管理者生態投入的行政職責 705二、資源利用人與公民的資金投入義務 714三、人的致災性經濟控制的突破 720第九章 人的致災性的法治能力體繫控制 730節 自然資源部: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的構建責任擔當 735一、自然資源管理者與生態補償的公共品屬性 737二、自然資源部轉變職能與克服生態補償制度建構的障礙 747三、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的構建責任擔當 756第二節 生態環境部:生態安全的守護者與“人控制”責任者 766一、從環境保護部到生態環境部的蛻變 768二、生態環境部的職能:“人控制”提升的路徑 774三、生態環境部對法律、法制和法治“牙齒”的維護 783第三節 應急管理部:生態災害應急的法治能力養成793一、應急管理部的生態災害應急職責 796二、承災體的邏輯結構與應急管理部的作為 806三、應急管理部職能的運行整合:“人控制”法治能力升位 813參考文獻 838後 記 867
《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分成三大板塊:(1)上編人的致災性與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包括三章:“章自然災害、生態危機與人類社會”,“第二章人的致災性理論的提出”以及“第三章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及目標設計的衝突”;(2)中編生態安全義務設置與履行包括“第四章資源管理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置與履行”,“第五章資源利用人的生態安全義務設計與履行監督”和“第六章公民生態安全義務的淵源、設計與履行”;(3)下編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包括“第七章人的致災性的生態安全法律控制”,“第八章地方政府生態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經濟控制”和“第九章人的致災性的法治能力體繫控制”等。
王建平等著 著
王建平,法學碩土,經濟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災後重建學院教授,民商法學、災害法學博土生導師;四川省“做出突出貢獻很好專家”,四川大學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與災後重建研究智庫首席專家。主持民法方法論研究(1994)、證券交易中的民事責任問題研究(1996):上市公司比較研究(2001)、四川汶川大地震重大法律問題研究(2008)、震後受災人群心理撫慰與治療—以心理救援條例制訂為視角(2013)、救災應急社會動員機制研究(2015)、災害法學基本問題研究(2015)、防大災救大險法治能力提升研究(2018)等課題30餘項;出版《減輕自然災害法律問題研究》等著作50餘部。秦以,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社會學學等
序言選擇《生態安全義務履行與人的致災性法律控制》這樣的課題進行研究,是覺得生態安全問題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背景下肯定會升格。事實上,在2015年7月1日我國新版《國家安全法》通過並公布生效前,這個課題就曾作為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2013年年度項目(項目編號:SC13041)展開研究。2015年1月結項通過後,該項研究成果獲得“優秀”評價的成果證書。於是,研究組曾先後據此申報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教育部社科項目後期資助等,但均不能獲得立項。2017年5月抱著拼一把的心態,申報中國法學會後期資助,幸得負責人慧眼識珠而予以立項[項目編號:CLS(2017)HQZZ14]。中國法學會的這次資助立項增強了作者深入研究“生態安全義務”“人的致災性”“人控制”項目的勇氣和信心。為此,非常感謝中國法學會的鼎力資助!研究生態安全義務的履行,首先涉及的就是國家生態功能區劃,以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