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編
文化治國與制度(法律)治國的邏輯背反與勾連
一、 文化治國和制度(法律)治國:兩種不同的治國方式
二、 文化治國的內在邏輯
三、 制度(法律)治國的內在邏輯
四、 制度(法律)治國的文化基礎
依賴關繫演進中人類境況的法哲學審視
一、弁言
二、“本我”、天人關繫與道德壓制法
三、“自我”、群己關繫與理性自治法
四、“超我”、身心關繫與技術回應法
五、從技術理性審視人類交往的規範境況
“文化中國”的規範塑造——以清代民間法中的“家法”、“鄉約”和“行規”為例
一、弁言
二、民間法及其對“文化中國”的貢獻
三、清代民間法之“文化中國”表達和擔當
四、結語:“文化中國”的規範塑造
法律規範的事實還原與司法中法律知識的生成
一、法律繫統對社會事實的一階命名:立法與法律規範
二、法律運行(尤其司法)中法律規範的事實還原:一階法律命名的事實檢驗
三、法律繫統對社會(案件)事實的二階命名:司法創制法律規範
四、司法創制法律規範與法律知識的生成
中編
論我國地方立法對民間規範的認可
一、執行性地方立法對民間規範的認可
二、自治性地方立法對民間規範的認可
三、試驗性地方立法對民間規範的認可
四、結語:以認可為主要形式的地方立法
論我國地方立法基於民間法的創制
一、地方立法的創制問題
二、基於民間法的地方立法創制可能
三、作為地方立法創制資源的民間法類型
四、地方立法基於民間法創制的一般流程
“可以適用習慣”的法教義學解釋
一、法教義學的基礎觀念
二、“可以適用習慣”中的“可以”
三、“可以適用習慣”中的“適用”
四、“可以適用習慣”中的“習慣”
從“可以適用習慣”論地方性法規的司法效力
一、地方立法擴權與地方習慣
二、作為司法“參照”的地方立法及其尷尬
三、適用習慣,還是參照地方立法:司法中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設計
論“可以適用習慣”“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一、習慣、習慣屬性及其分類
二、“公序良俗”:制度規定和學術分歧
三、“可以適用習慣”為何,並如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論司法對法律漏洞的習慣救濟
——以“可以適用習慣”為基礎
一、法律,人造理性與邏輯縫隙
二、何以適用習慣補充法律漏洞,而不是其他
三、司法適用習慣以救濟法律漏洞的方式
清代治理苗疆的獨特法律——“苗例”
一、弁言
二、清代的苗疆和苗
三、清代對苗疆的治理規則及其特征
四、清代的“苗例”和其他邊疆治理規則之比較
五、結語
下編
論諸法學流派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支援
一、價值法學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支援
二、社會法學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支援
三、規範法學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支援
四、經濟分析法學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支援
論法學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支援
六、簡短的結論及需要繼續研究的問題
作為第四規則的法律方法及其功能
一、法律方法作為“第四規則”
二、法律方法的守成功能
三、法律方法的外溢功能
四、法律方法的內卷功能
五、法律方法的補漏功能
論司法方法的復雜適用
一、司法方法復雜適用的含義及緣由
二、司法方法復雜適用的條件與保障
三、司法方法復雜適用的程序與排除
論法律方法及其復雜適用的順位
一、法律方法研究的問題意識及其反思
二、通用法律方法和特用法律方法
三、通用法律方法司法適用的順位
四、特用法律方法司法適用的順位
“應當參照”否議
一、“應當”:一種弱強行性規範
二、“參照”:一種任意規範
三、“應當參照”:強行規範與任意規範的悖論
四、或者“應當依照”,或者“可以參照”
五、認真對待法律虛詞中的“法眼”及其運用
《法律方法論:文化、社會、規範》一書對法律方法的探索,不是僅局限於純粹規範和技術視角,而是放大了法律方法的觀察視界,從文化—社會的一般規定性出發,尋求法律方法的生成根據,進而擴展了法律方法的研究範圍,以充實法律方法的理念,從而得出如下一般的結論:對於成文法而言,救濟法律意義模糊、衝突和空缺的方案,盡管可以在法律內部尋找,但當內部尋找不能時,就隻能把視野置諸事實層面,進而置諸人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文化—社會層面。本書上編主要基於文化觀念和歷史法學的基本思路,把文化一般和中國文化的特色相結合,探究在中國文化背景下法律對社會關繫進行調整的一般機理。盡管這部分不是直接論述法律方法,更未涉及任何具體的法律方法技術,但它對人們理解作為技術或工具的法律所依賴的文化—社會背景不無幫助,尤其對理解在最終意義上講,作為規範體繫的法律必須依從作為交往體繫的事實,以及這種事實的“規定性指令”;否則,法律自身便失去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