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黨罪指官僚群體朋比為奸、結黨營私的共同犯罪,於明代洪武九年(1376)前入律。奸黨罪對上承接“十惡”重罪,對下統攝各類職官結伙犯罪律條,滲透於明代整個法規體繫之中,成為彈性極大、包容性極強的“口袋罪”罪名。奸黨罪名推動了中華法繫“情、理、法”文明的升華,承載傳統政治綱常倫理道德精髓,反映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很好時期的罪名構建特征。高金著的《明代奸黨罪研究》從立法指導思想、黨論紛爭概況、朋黨罪名演化三個角度,分析奸黨罪的立法沿革變化,揭示中華法繫一項罪名的成長成熟歷程。從入律時間考證、律條含義詮釋、律條關繫分析、體繫地位解釋、法規體繫整理五個角度,分析奸黨罪的立法水平,揭示其精妙的律目結構、有序的罪名構成和嚴密的體繫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