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讓與擔保概論、不動產讓與擔保
第一節 讓與擔保判例的法形成
第二節 附買回特約買賣合同的債權擔保目的的推認與讓與擔保——優選法院平成18年2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民集60卷2號480頁)
第三節 租地上建築物的讓與擔保權人受有建築物之交付並使用收益的情形與承租權的讓與或轉貸——優選法院平成9年7月17日第一小法庭判決(民集51卷6號2882頁)
第四節 被擔保債權清償期到來後讓與擔保權人處分標的不動產與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取回標的不動產的權利——優選法院平成6年2月22日第三小法庭判決(民集48卷2號414頁)
第五節 可否將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與讓與擔保標的不動產返還請求權等合為一體,在法律構造上將其作為一項具有形成權性質的取回權,從而適用《民法》第167條第2款——優選法院昭和57年1月22日第二小法庭判決(民集36卷1號92頁)
第六節 自讓與擔保權人處受讓標的不動產之第三人可否援用讓與擔保權設定人享有之清算金支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優選法院平成11年2月26日第二小法庭判決(判時1671號67頁)
第七節 被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後讓與擔保權人的債權人扣押標的不動產與第三人異議——優選法院平成18年10月20日第二小法庭判決(民集60卷8號3098頁)
第八節 讓與擔保權設定人拋棄取回權與請求支付清算金——優選法院平成8年11月22日第二小法庭判決(民集50卷10號2702頁)
第二章 個別動產、集合動產讓與擔保
第一節 承認基於動產讓與擔保而行使物上代位權的事例——優選法院平成11年5月17日第二小法庭裁定(民集53卷5號863頁)
第二節 集合動產讓與擔保的再討論——“標的物”的中途處分
第三節 英格蘭浮動擔保中擔保權人對個別財產的權利
第三章 債權讓與擔保
第一節 將來債權概括性讓與的有效性與對抗要件——基於優選法院平成11年1月29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第二節 債權讓與擔保的設定通知不構成通知債權已移轉至擔保權人的事例——東京高院平成11年11月4日判決[判時1706號18頁(民集55卷6號1084頁)]
第三節 就指名債權讓與預約以附確定日期的證書向債務人作出通知或取得債務人的承諾,之後預約完結而產生的債權讓與效力可否對抗第三人——優選法院平成13年11月2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民集55卷6號1090頁)
第四節 將來債權讓與擔保中的債權移轉時期與《國稅征收法》第24條讓與擔保權人的物的納稅責任——東京高院平成16年7月21日判決[金法1723號43頁(民集61卷1號273頁)]
第五節 集合債權讓與擔保與溢付款返還義務的歸屬
第四章 預告登記擔保、所有權保留
第一節 怠於作出《預告登記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通知與請求本登記承諾——優選法院昭和61年4月11日第二小法庭判決(民集40卷3號584頁)
第二節 基於所有權保留而取回標的物與權利濫用——優選法院昭和50年2月28日第二小法庭判決(民集29卷2號193頁)
第五章 融資租賃等
第一節 真正租賃與擔保租賃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清算義務——優選法院昭和57年10月19日第三小法庭判決(民集36卷10號2130頁)
第三節 用戶導致租賃物無法使用時的租金支付債務——優選法院平成5年11月25日第一小法庭判決(金法1395號49頁)
第四節 消極擔保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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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索引
日本年號與公歷年對照表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