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設立瑕疵救濟模式,現有的救濟模式單一,救濟理念存在巨大分歧,這種分歧導致我國學者對於公司設立瑕疵救濟模式的選擇存在巨大爭議。本書通過對學者不同觀點的梳理,並通過對《公司法》注冊資本認繳制的變化進行分析,試圖證明公司設立瑕疵原則否定主義救濟模式賴以存在的制度基礎已經不復存在,而原則承認主義救濟模式既符合我國公司設立制度的發展方向,貫徹商法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體現了企業的維持理念,又能夠尊重瑕疵公司成立後業已形成的利益格局,體現了商事交易的外觀主義原則,增強了交易的確定性。同時,通過強制性解散制度既可兼顧商法的公平價值理念,又可為公司設立證書的“終局性證據”效力提供了有益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