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被害人保护体系是保障人权国家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吴四江所著的《被害人保护法研究——以犯罪被害人权利为视角》研究的被害人仅指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在所有被害人中,绝大多数被害人是无辜被害人,其本身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无任何关系,接近由犯罪人故意造成;极少数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如被害人过错。对被害人过错,建议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人保护法研究——以犯罪被害人权利为视角》:在哲理视域中,被害人基于主体性应享有康复其心理损害的权利,被害人心理及其损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为此提出了被害人享有“康心权”。犯罪可能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和情感效应,包括失眠、噩梦、恐惧、麻木、郁闷、压抑等可以影响被害人生活质量的心理效应,易产生悲痛、愤恨、绝望、耻辱、自卑、等
立的。另一方面,放宽被害人申请启动再审的权利只是提供更宽松的救济途径,不会丧失诉讼效率。被害人在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不能实现自己利益时,往往采取申诉、上访甚至采用暴力的自救手段来实现自己的主张。诉讼效率被认为是引导和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司法目标,是刑事司法体制应然的独立品格;但是,诉讼效率是与整个社会的效率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因为怕再审案件多而将被害人的矛盾推向社会。赋予被害人更宽松的申请启动再审的权利有利于被害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提高了整个社会机制和国家机构体系的运行效率,更何况,被害人提出再审的申请还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也有次数和时间的,不会使法院的生效裁判受到无止境的审查和挑战。当然,在强调被害人的追诉权对于生效裁判的救济时,也需要说明的是再审的特殊性在于是对已生效判决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不是可以轻易启动的程序。任何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