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養老服務合同之理論考量
一、養老服務的概念
(一)養老的定義
(二)養老服務的定義
(三)養老服務的分類
二、養老服務合同的概念
(一)養老服務合同的名稱
(二)養老服務合同的特征
三、養老服務合同的性質
(一)不同觀點之介紹
(二)不同觀點之評析
四、我國養老服務政策的發展
(一)不同階段養老服務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二)涉及養老服務的規範性文件
五、目前養老服務合同存在的問題及規範的必要性
(一)養老機構的入住條件問題
(二)送養人的角色定位問題
(三)公辦養老機構的功能問題
(四)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
第二章養老服務合同的主體
一、養老服務的提供者
(一)按照養老機構的服務功能分類
(二)按照養老機構證照辦理的情況分類
(三)關於個體工商戶能否成為適格的養老服務主體的討論
二、養老服務的接受者:入住老人
(一)關於“入住老人”的稱謂
(二)入住老人的分類
(三)不同類型老人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四)關於入住要求
三、利害關繫人
(一)總括式安排下利害關繫人的權利、義務
(二)區分式安排下利害關繫人的權利、義務
(三)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養老服務合同的訂立
一、養老服務合同訂立之基本理念
(一)以契約自由為基礎
(二)以回歸契約正義為目標
(三)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核心
(四)以保障老年人權利為旨趣
(五)以誠實信用為指引
二、養老服務合同的形式
(一)養老服務合同形式的類型
(二)養老服務合同形式的目的
三、養老服務合同的內容
(一)通用條款
(二)專用條款
四、養老服務合同的解釋
(一)研究養老服務合同解釋的意義
(二)養老服務合同的解釋規則
第四章養老服務合同的內容
一、養老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一)養老機構的義務
(二)養老機構的權利
二、入住老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入住老人的權利
(二)入住老人的義務
三、入住老人關繫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入住老人關繫人的權利
(二)入住老人關繫人的義務
四、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
第五章養老服務合同的履行、變更
一、養老服務合同的履行
(一)養老服務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二)養老服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三)養老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服務瑕疵的認定
二、養老服務合同的變更
(一)養老服務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二)養老服務合同變更的學理分析
(三)養老服務合同主體的變更
(四)養老服務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六章養老服務合同的解除
一、養老服務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一)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
(二)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三)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四)使合同關繫消滅
二、養老服務合同解除的分類
(一)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二)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三、養老服務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二)合同的協議解除
四、養老服務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單方解除
(二)協議解除
(三)行使解除權
(四)法院裁決
五、養老服務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養老服務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二)損害賠償
六、養老服務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一)任意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後果
第七章養老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養老服務合同違約行為的形態
(一)入住老人、入住老人關繫人的違約行為形態
(二)養老機構的違約行為形態
二、養老服務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一般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養老服務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
三、養老服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
(一)補救措施
(二)損害賠償
(三)養老服務合同違約之訴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四、養老服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法定免責事由
(二)約定免責事由
第八章養老服務合同之特殊類型:意定監護合同
一、意定監護合同的概念
(一)意定監護合同的被監護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具有接近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二)意定監護合同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有接近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三)意定監護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意定監護合同的性質
(一)意定監護合同是特殊的委托合同
(二)意定監護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
(三)意定監護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三、意定監護合同的登記
(一)意定監護合同登記制度典型立法例考察
(二)我國意定監護合同登記制度的構建
四、意定監護合同的生效時間
五、意定監護合同的監督
後記
參考文獻
附錄1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附錄2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