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民法總則》靠前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的規定及其所創設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護制度,意在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必將對以後的民事生活和司法實踐發揮積極而又深刻的影響。但必須指出的是,該條規定的核心要義不僅僅在於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更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而有效地維護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所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則必須借助於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創設。為此,在總結既往民事立法和司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一份關於保護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公益訴訟法的草案建議文本,為立法機關提供理論參考是極為必要的,這既是訴訟法配合作為實體法的《民法總則》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實保護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