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法規規定要求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制定本市地方性
法規中的主導地位
第二章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和法規起草
第六條統籌安排立法工作
第七條立法建議項目征集
第八條立項論證
第九條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第十條立法規劃和計劃的提出與報送
第十一條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調整程序
第十三條參與起草和委托起草
第十四條起草法規草案應當廣泛征詢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限和程序
第十五條代表大會立法權限
第十六條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
第十七條閉會期間法規案的提出
第十八條提出法規案應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代表的知情權
第二十條法規案的撤回
第二十一條代表團審議法規案
第二十二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
第二十三條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
第二十四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開會議審議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列入大會議程的法規案的撤回
第二十六條授權常委會進一步審議
第二十七條法規草案的修改和表決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常委會立法權限
第二十九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
第三十條提出法規案應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對法規案的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法規案與相關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法規案的撤回
第三十四條三審制及例外情形
第三十五條常委會一審程序
第三十六條常委會二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常委會三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
第三十九條審議修改和廢止的法規案
第四十條聯組會議和全體會議
第四十一條提案人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專委會審議法規案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四十三條專委會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法規案聽取各方面意見方式
第四十五條法規案論證會
第四十六條法規案聽證會
第四十七條法規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第四十八條法規案表決前評估
第四十九條列入常委會議程的法規案的撤回
第五十條法規案的表決
第五十一條單獨表決
第五十二條擱置審議
第五十三條終止審議
第五章地方性法規的報請批準和公布
第五十四條法規的報請批準
第五十五條法規公布的主體與載體
第五十六條法規公布的公告要求
第五十七條法規備案
第六章地方性法規解釋
第五十八條法規解釋權
第五十九條提出法規解釋要求的機關
第六十條法規解釋草案的擬訂和列入議程
第六十一條法規解釋草案的說明和分組會議審議
第六十二條法規解釋草案的表決、通過和公告
第六十三條解釋備案
第六十四條常委會法規解釋效力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專門事項配套規定
第六十六條立法後評估
第六十七條施行時問
第二部分附錄
韶關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關於《韶關市制定地方法規條例(草案)》的說明
《韶關市制定地方法規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參考書目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