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緣起
第二節若干概念的釐定
第三節相關研究狀況述評
一、我國
二、域外
第四節研究方法
第五節基本結構
第二章立法機關憲法解釋機能之命題的成立
第一節憲法解釋的構成性要素
一、形成憲法上的判斷性命題
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三、證立判斷性命題
第二節立法機關的職權行為對憲法解釋構成性要素的滿足
一、形成憲法上的判斷性命題
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三、證立判斷性命題
第三節合憲性審查過程中的憲法解釋與立法機關憲法解釋
的區別及其相對性
一、嚴格意義上的憲法解釋與寬泛意義上的憲法解釋
二、具體解釋與抽像解釋
三、作為判斷的解釋與作為實施的解釋
小結
第三章立法機關憲法解釋機能的表現形式
第一節立法機關憲法解釋機能的直接表現形式
一、明示的直接表現形式
二、默示的直接表現形式
第二節立法機關憲法解釋機能的間接表現形式
一、通過行使人事權的間接表現形式
二、通過行使財政權的間接表現形式
小結
第四章立法機關憲法解釋對憲法規範的塑造作用
——以立法活動為中心
第一節立法對憲法中基本權利規範的塑造作用
一、我國關於基本權利立法之作用的學說爭論v論
二、域外關於基本權利立法的認知模式:體繫性描述vs.個別辨析
三、立法對基本權解釋效應之再展開:以我國實定法為中心
第二節立法對憲法中國家機構規範的塑造作用
一、對各國家機構權力配置之整體框架的塑造作用
二、對立法機關自身的組織與運作規範的塑造作用
三、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組織與運作規範的塑造作用
小結
第五章立法機關憲法解釋的方法
第一節形式解釋方法
一、形式解釋方法的內涵及其局限
二、對形式解釋方法之局限的理論補強
三、立法機關運用形式解釋方法的可能性
第二節實質解釋方法
一、實質解釋方法的內涵:從結果取向到比例原則
二、實質解釋方法的兩個範疇:法益衡量與立實認定
三、立法機關運用實質解釋方法的可能性
第三節形式解釋方法與實質解釋方法的關繫
小結
第六章立法機關憲法解釋的效力
第一節“部門間相對效力”:憲法解釋效力的認知模式
第二節比較法上的模式之一:合憲性審查至上
一、制度形態:“弱合憲性審查至上”與“強合憲性審查至上”
二、證立路徑
第三節比較法上的模式之二:立法至上
一、制度形態:“弱立法至上”與“強立法至上”
二、證立路徑
第四節比較法上的模式之三:部門主義
一、制度形態之一:靜態部門主義
二、制度形態之二:動態部門主義
三、證立路徑
第五節諸模式的契合
第六節我國立法機關憲法解釋的“部門間相對效力”之構建
一、前提:針對法律實施合憲性審查的主體與制度形態
二、模式的選擇標準
三、兩類合憲性審查對像與兩種效力模式
小結
第七章結語
第一節研究總結
第二節延伸性思考
一、憲法解釋機能的分散化配置
二、立法:從經濟理性到憲法理性
第三節今後的課題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