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一 遊客要求旅遊主管部門撤銷景區等級評定,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律問題評析】
【法條鏈接卜
判例二 旅遊局違法不批復經營許可,旅行社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卜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律問題評析】
【法條鏈接】
判例三 旅行社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被處罰,要求法院撤銷被駁回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律問題評析】
【法條鏈接】
判例四 旅遊局禁止酒店接待旅遊團隊,酒店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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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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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五 漂流發生意外,遊客要求旅遊主管部門弔銷導遊證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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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六 旅遊合同解除,遊客要求旅遊主管部門處罰旅行社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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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七 調解未果,遊客起訴旅遊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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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八 未及時處理遊客投訴,法院判決旅遊主管部門行為違法
判例九 委托境內社招徠出境遊客被處罰,出境社訴至法院要求撤銷
判例十 違法所得認定證據不足,法院變更旅遊局行政處罰決定
判例十一 市場整頓期間違法被重罰,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變更處罰被駁回
判例十二 未經遊客書面同意轉團,旅行社要求減輕行政處罰被法院駁回
判例十三 旅遊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法院依法予以變更
判例十四 旅遊局錯發同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認定不屬於一事二罰
判例十五 關閉景區未告知陳述申辯權,法院判決不違反法定程序
判例十六 重大復雜案件行政處罰未經集體討論,旅行社訴請法院撤銷
判例十七 旅遊局未證明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法院判決撤銷答復
判例十八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存在瑕疵,法院判決予以撤銷
判例十九 以“通知”名義責令景區停業整頓,法院判決予以撤銷
判例二十 脅迫旅遊者購物被處罰,導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駁回
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巨大成就與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間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觀念落後、體制不順、機制不活、市場不規範、產品不豐富、服務不優質、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不到位、旅遊業態創新能力不強、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夠可持續、旅遊法制環境不理想等問題,仍在不同層面、不同區域和不同主體之間存在,成為制約我國旅遊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大障礙。因此,我們認為,隻有通過不斷的改革創新,並以法治的手段做好規範和促進,纔能終解決我國旅遊業發展的深層次難題,進一步鞏固旅遊業的戰略性地位,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為此,必須在理論上深化旅遊法治相關問題的研究,推動“旅遊法學”這一新興交叉學科的發展。“旅遊法學”並非傳統的部門法,而是屬於“行業法”,其研究理路是針對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法治問題,提出具備理論性和實踐性的解決方案,這需要兼有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國際法、環境法等綜合知識儲備。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