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奠定基礎:比較可比較性?
A.導論
B.識別問題並比較解決方案
C.立法干路徑和目標
D.關於確定比較法律的總結說明
問題討論
第二章整體制度的比較分析:美國與歐洲的庭外債務重組
A.美國的“信貸咨詢”:重新協商而非破產
1.咨詢與協商:一體兩面
2.美國信貸咨詢行業面臨的財務挑戰
3.咨詢目標——美國有所不同嗎?
B.重新協商:羅馬法繫的起源及軸心
1.法國
2.盧森堡:另一種成功的調解模式
3.比利時:為調解三呼喝彩?
C.信貸咨詢和調解在日耳曼法繫中的漸微
1.德國(和奧地利):行政拖延和喜憂參半的結果
2.荷蘭:一致同意的重新協商令人失望地衰退
3.瑞典:倒戈棄甲
問題討論
第三章正式強制救濟制度的時空比較
A.美國消費者破產法:1898年、1979年、2005年
1.《1898年破產法》
2.《1978年破產法典》
3.從1984年“實質濫用”到2005年“經濟狀況審查”
4.結論:現行美國消費者破產法的基準評估
B.羅馬法繫法院干預極少但日漸增加
1.法國:從“普通”建議到強制性“個人恢復”
2.比利時和盧森堡:削弱免責立法阻力
C.向更加仁慈溫和的日耳曼法繫演進
1.德國
2.奧地利
3.荷蘭
4.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簡要比較
5.瑞典
問題討論
第四章比較觀察的結論
A.比較視野下的申請率上升
B.債權人的間接責任:門後棍子
C.債權人的直接責任:對消費者違約課征恢復與教育基金
問題討論
索引
附錄1:透視美國和歐洲大陸的債務調整、免責與豁免:更廣泛的目標與路徑
Ⅰ.美國模式:獲得“清算—免責”的全新開始及其替代方案
A.救濟準入:申請要求及費用
B.首要救濟:清算—免責與豁免財產
C.獲得全新開始的替代方案:主要適用於住房抵押貸款的還款計劃
D.濫用的界定:“經濟狀況審查”及其失敗
E.免責及其例外和撤銷
Ⅱ.演進中的歐洲模式:獲得啟動免責,漸進寬松的免責準入
A.丹麥:1984~2005年
B.斯洛伐克:2006~2017年
C.波蘭:2009~2015年
D.俄羅斯:2015~2017年
E.奧地利:1995~2017年
附錄2:中小企業重整的美國例外主義:2019年《小企業重整法》
Ⅰ.引言
Ⅱ.適用資格
A.“小企業”=小額債務
B.“小企業”=小型企業集團和小型證券發行
Ⅲ.協商一致的重整——減少復雜性,增加支持率
Ⅳ.“可支配收入”計劃的非協商強制批準
Ⅴ.初步實證結果和總結性評價
附錄3:歐洲主要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近期新發展
A.法國
B.奧地利
C.德國
D.波蘭
E.俄羅斯
譯後記
現階段,隨著《企業破產法》的修訂,我國對個人破產立法的呼聲日漸高漲。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後,與其他12個國家部委聯合發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繫相適應,覆蓋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租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在此趨勢下,對國外個人破產法的介紹及研究,具有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
本書介紹了美國、法國、盧森堡、比利時、德國、荷蘭、瑞典、奧地利等國家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從消費者“過度負債”的背景及其產生的問題、庭外債務重組制度、正式破產制度等方面分別介紹了相關國家的立法與實踐,有助於讀者和該領域從業者了解這些國家個人破產立法與實踐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