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主觀權利的一般理論在民法總論當中的核心地位
一、以主觀權利作為核心的民法總論的確立
二、德國民法學者Puchta在1838年的《潘德克吞法教程》當中對以主觀權利為核心的民法總論的首次建構
三、德國民法學者Windscheid在1862年的《潘德克吞法教程》當中對以主觀權利為核心的民法總論的承認
四、法國民法學者對以主觀權利為核心的民法總論的普遍承認
五、我國民法應當建立以主觀權利的一般理論為基礎和核心的民法總論
六、主觀權利的一般理論所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主觀權利的界定
一、主觀權利的第一種經典界定: 權利是指權利主體的一種意志力
二、主觀權利的第二種經典界定: 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理論
三、主觀權利的第三種經典界定: 意志和利益相結合的混合理論
四、主觀權利的第四種界定: 隸屬支配理論
五、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主觀權利做出的界定
六、筆者對主觀權利做出的界定
第三章 主觀權利的主體
一、人的法人格與權利能力
二、作為主觀權利主體的自然人
三、作為主觀權利主體的法人
四、作為主觀權利主體的動物、胚胎和尸體
第四章 主觀權利的性質和特征
一、財產權、非財產權和復合權的界定
二、財產權、非財產權和復合權區分理論的歷史發展
三、財產權、非財產權和復合權的類型
四、權利主體對私人信函享有的主觀權利的性質
五、財產權的非財產權化: 作為復合權的物權和債權
六、財產權、非財產權和混合權的特征
第五章 作為主觀權利的物權和債權
一、物權的界定和類型
二、債權的界定和類型
三、物權和債權的歷史發展
四、物權和債權之間的關繫
五、同時屬於物權和債權的復合權
六、財產所有權在19世紀的民法當中所具有的優越地位
七、債權在20世紀初期的民法當中所具有的至尊無上的地位
第六章 作為主觀權利的擔保權
一、擔保權的界定
二、擔保權的類型
三、擔保權的歷史發展
四、擔保權在主觀權利當中的獨立性
五、擔保權的優先性
六、擔保權的追及性
第七章 作為主觀權利的知識權
一、知識權的界定
二、知識權的類型
三、知識權的歷史發展
四、知識權的性質和特征
五、我國立法者應當借鋻《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經驗並且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典》
第八章 作為主觀權利的人格權
一、人格權的界定
一、人格權的歷史發展
三、自然人的人格權和法人的人格權
四、人格權的類型
五、人格權的性質(一):傳統民法關於人格權性質的說明
六、人格權的性質(二):作為一種復合權的物質人格權
七、人格權的性質(三):作為一種財產權或者復合權的道德人格權
八、人格權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