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正不斷由其自身繫統制造的危險而身不由己地突變為風險社會。《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及刑法規制》作者張亞軍認為:面對國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及規制原則的優點,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需要進行借鋻完善。 《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及刑法規制》認為:風險社會視野下我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也經歷著衝突與變革。由於傳統因果關繫在食品安全鏈條中適用的缺憾,使疫學因果關繫理論在食品安全中的適用越來越發揮優勢,在具體食品訴訟的適用中,需兼采優勢證據原則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同時考慮以客觀歸責論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行為,以更好地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分配。當然,針對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的思維轉變,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具體規範也要進行恰當的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