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一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命題構成與正當根據
第一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命題構成
一 審判程序違法的形態劃分
二 審判程序違法的救濟類型
第二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法理基礎
一 程序安定與程序正當相平衡
二 審判程序違法與救濟方式相匹配
三 審判程序違法與裁判錯誤有因果關繫
第三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規則應對
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缺乏規制手段
二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功能錯位
三 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層次失衡
第四節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實踐回應
一 審判程序違法實務處理多歧
二 審判程序違法實務處理多歧之癥結
第二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中的因果關繫考量
第一節 從因果關繫標準到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標準之流變
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本認知
二 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初次改變及其影響
三 2012年修法的錯誤認知
四 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的曲解
第二節 因果關繫標準缺失導致的實踐問題
一 第二審法院自行糾正功能失靈
二 審判程序違法辨識能力弱化
第三節 因果關繫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滿足因果關繫要件
二 特殊情形下因果關繫存在的法律擬制
第四節 因果關繫的證明
一 因果關繫的證明性質
二 因果關繫的證明標準
第五節 對我國現行規範的反思與重構
一 對我國現行規範的總結與反思
二 因果關繫規範的重構
第三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中的民事程序規範層次
第一節 民事程序規範的內涵與外延
一 民事程序規範以訴訟行為為規制對像
二 民事程序規範針對程序形成的流程
三 民事程序規範不限於《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民事程序法規範的效力層級
一 訓示規範
二 任意規範
三 強行規範
第三節 程序規範層次對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意義
一 民事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的解釋論依據
二 審判程序違法中因果關繫認定的規範基準
第四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程序異議權規制
第一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的識別
一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通常未導致案件實體裁判錯誤
二 違背任意規範構成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
三 一般性審判程序違法與程序異議權的規制手段相匹配
第二節 程序異議權的內涵和確立依據
一 程序異議權的內涵
二 程序異議權的確立依據
第三節 程序異議權的運行機制
一 程序異議權的行使及其規制
二 程序異議權的喪失
三 程序異議權的舍棄
第四節 程序異議權理論的意義和啟示
一 程序異議權缺失所生之弊病
二 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解釋
三 程序異議權對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啟示
第五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發回重審
第一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之應然特質
一 須以維護審級利益及有必要續行言詞辯論為前提
二 一審審判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第二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之立法檢視與實務評判
一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之立法檢視
二 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之實務評判
第三節 因審判程序違法發回重審之完善
一 明示發回重審乃是二審自行改判的例外
二 明確列舉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
三 增設“有必要續行言詞辯論”之概括事項
四 小結
第六章 審判程序違法類型化處理之再審救濟
第一節 再審程序的補充性與再審事由的法定性
一 再審程序的補充性
二 再審事由的法定性
第二節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之比較法考察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之比較立法例
二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之特點
三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之借鋻
第三節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由的立法沿革及評析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的立法沿革
二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由的評析
第四節 與發回重審的審判程序違由之比較
一 理論廓清
二 實踐檢視
三 小結
第五節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不應作為再審之審判程序違由
一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存在識別上的困難
二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價值不彰
三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可被其他再審事由吸收
第六節 我國再審審判程序違由的總體檢討與修正
一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的總體檢討
二 再審審判程序違由的修正
結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