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與刑事訴訟的*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的規定。其職權由法律授予,法律沒有明確授予的權力,有關*機關不得自行代表國家行使;即使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職權,也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凡是超出法定權限或突破法定程序的國家行為,均屬於禁止之列,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權抵制,一並獲得法律救濟。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執行程序法和探求案件的事實真相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堅持合法性優先,決不能借口偵、控、審的需要而違反法律,如非法搜查、刑訊逼供、以拘代偵、超期羈押等。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認為需要逮捕的,原則上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批捕,隻有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纔可以延長至30日。那種對於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