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國婚姻家庭法百年回眸
●一、傳統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
●二、婚姻家庭法近代轉型的開端――《大清民律草案》(親屬編)的制定
●三、民國初年民法(親屬法)的被動近代化(1912―1928年)
●四、婚姻家庭法的進一步推進:《民國民律草案》(親屬編)(1926年)的制定
●五、婚姻家庭法的革命性變革――《民國民法典》(親屬編)的制定
●六、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時期的婚姻家庭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三部婚姻法的制定與反思
●第二章婚約法律問題研究
●一、婚約法律問題概述
●二、婚約期間財物饋贈糾紛的處理
●三、婚前購房糾紛的處理與把握
●四、婚前財產協議糾紛的處理與把握
●五、我國婚約法律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六、我國婚約法律制度的構建
●第三章事實婚姻問題研究
●一、典型案例引發的思考
●二、事實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三、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立法態度的發展
●四、國外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部分目錄
《婚姻法前沿問題研究》作者徐靜莉、王坤通過研究認為,盡管2001年《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過於簡單,難於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間,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一是存在著重大的制度性、體繫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制度體繫尚未全面確立。缺失之一是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繫的專門法律,缺乏有關親屬制度的一般規定。缺失之二是未設立親權制度,使父母子女關繫的規定過於簡單,不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二是有些規定未能達到與時俱進,缺少新意。結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修法,對結婚條件未作任何修訂。三是現有的制度規定中存在內容失之過簡、規定過於抽像、難以操作的問題並未得到實質性的改變,這導致司法實踐中,由於法條過於簡略、無法操作、法官隻能靠司法解釋執法的尷尬局面。作者通過細致的分析,就以上婚姻法的缺陷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