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戴哲 著 著
定 價:56
出 版 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01日
頁 數:300
裝 幀:平裝
ISBN:9787513045230
●第一章 追續權制度的緣起與歷史演進
第一節 追續權制度的緣起
一、社會根源:贊助體制消亡下藝術家經濟利益失衡
二、市場根源:藝術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三、思想根源:藝術家主體意識的覺醒與擴張
四、制度根源:著作權法對藝術作品的保護尚不完善
第二節 追續權制度的歷史演進
一、追續權制度的早期發展(1920―1948):多樣與分化
二、追續權制度的中期發展(1948―2001):擴張中兼顧效率
三、追續權制度的近期發展(2001至今):走向統一
第二章 我國創設藝術品追續權制度的正當性研究
第一節 我國創設追續權制度的正當性爭議與釐清
一、創設追續權制度是否會損害藝術市場
二、創設追續權制度是否確能保障藝術家的權益
三、追續權制度是否違反“首次銷售”原則
四、追續權制度是否可為替代制度所替換
第二節 我國創設追續權制度正當性的部分學說之反思
一、“挨餓的藝術家”現像之反思
二、“非常損失”規則之反思
三、情事變更原則之反思
四、不當得利規則之反思
五、價值學說之反思
第三節 我國創設追續權制度的正當性依據
一、作品使用的補償
二、保障我國藝術家權益的客觀必要
第三章 我國實施藝術品追續權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第一節 追續權制度的運行障礙
一、藝術市場的信息獲取障礙
二、藝術市場信息獲取障礙對追續權制度的影響
第二節 我國具有實施追續權制度的可行性
一、追續權人可以獲取藝術品拍賣信息
二、我國已經創設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三、美術家、書法家協會能夠發起設立追續權集體管理組織
四、我國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藝術品登記制度
第四章 我國藝術品追續權制度的權理基礎
第一節 追續權的特征
一、不可轉讓性
二、非禁止權特性
第二節 追續權法律關繫
一、追續權的客體
二、追續權的主體
三、追續權的內容
第三節 追續權權利性質
一、追續權性質的現有學說
二、追續權不屬於人身權
三、追續權屬於財產權
第五章 我國創設藝術品追續權的制度構想
第一節 我國追續權制度立法體繫的構造
一、追續權的運行
二、追續權所適用的交易類型
三、追續權保護期限
四、追續權權利
五、追續權的權利救濟
六、外國作者的追續權保護
七、追續權的溯及力
第二節 我國追續權制度的立法設計
一、立法模式
二、制度建議稿
結語
索引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各稿對追續權的規定
附錄二 現有代表性追續權制度一覽
附錄三 歷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續權制度
附錄四 藝術市場調研紀實
後記
參考文獻
戴哲著的《藝術品追續權制度研究》介紹:追續權是藝術家從其作品的轉售中分享利益的權利,這一權利起源於1920年的法國,並正在發展成為一項全球性權利,我國立法者正在考慮創設這一權利。我國引入追續權具有正當性,由於藝術作品一般僅能承載於作品原件之上,這導致藝術作品與其他作品在作品使用的方式上存在區別。現有著作權法並未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性,而追續權的創設能夠實現對藝術作品使用的補償;我國亦具備實施追續權的可行性,追續權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取作品轉售信息。
戴哲 著 著
戴哲,男,漢族,福建龍岩人,埃克斯-馬賽大學訪問學者、埃克斯-馬賽大學私法專業法學博士研究生、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法學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三維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東政法大學青年法學會會長、《青年法學》副主編、IPFOR知識產權中心主任等職務,已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獲得法國政府優選獎學金“埃菲爾獎學金”,全國大學生版權征文一等獎、二等獎,上海市畢業生等榮譽。
追續權是藝術家從作品的轉售中分享利益的權利,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81個國家創設了追續權制度,追續權正在發展成為一項全球性權利。追續權起源於1920年的法國,法國當時正處於官方沙龍消亡到藝術市場的過渡時期,藝術家在失去官方贊助體繫的支持後,難以維繫生計,與此同時,藝術品交易商卻通過轉售藝術品大發橫財。主體意識覺醒之後的藝術家存在創設保障其創作的權利訴求,立法者考慮到藝術創作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有效保護,並且,法國立法者認識到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與作品原件的財產所有權相獨立,作品原件的轉讓不影響著作權的歸屬,於是追續權制度就此產生。正是法國當時獨特的社會、市場、思想、制度等多種因素,推動了追續權制度於法國的誕生。 追續權制度自誕生以來已有近百年的歷史,追續權制度的立法體繫從多樣分化逐步走向統一,其發展歷史可以分為早期、中期、近期三個發展階段。早期的追續權立法主要采用單行法的形式對追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