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戴紅兵主編 著
定 價:128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9年06月01日
頁 數:358
裝 幀:平裝
ISBN:9787519735050
●目錄編 廣西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總結廣西法院破產審判報告(2018年)廣西法院破產審判報告(2007~2017年)第二編 廣西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案例一:《印像·劉三姐》原運營公司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二: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及53家關聯公司合並重整案案例三:廣西陽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四:南寧綠洲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五:廣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六:廣西柳州市昌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案例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八:寧明豐浩糖業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案例九:廣西武宣金泰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十: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十一:靈川縣金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十二:梧州市聯溢化工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案例十三:廣西平果氟化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案例十四:廣西旭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第三編 廣西法院破產審判法官論文選登破產程序中民事裁定的擴展適用破產重整中出資人權益強制調整規則研究 ——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解析破產程序中涉及船舶執行問題的困境與出路對重整制度完善的思考 ——以金利水泥公司重整案為樣本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刑民交叉”問題研究船舶企業破產程序亟待解決的衝突問題研究海事賠償責任基金程序與破產程序衝突及解決路徑破產企業環境債權的保障和實現研究 ——以廣西有色再生金屬有限公司破產案為例破產重整程序中實現擔保物權的困境與出路房地產企業破產債權優先權問題研究 ——在建工程後續建設資金優先權之確認房地產企業破產債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以靈川縣金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為例論執行轉破產視角下擔保債權的與保護提高“執轉破”案件破產債權清償率的實務探討破產程序中職業放貸人的債權處置問題服務民營經濟背景下企業破產案件的審判研究 ——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人民法院的工作實踐第四編 廣西法院破產審判規範性文件彙編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改革創新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實施意見(桂高法〔2018〕11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關於簡化破產案件審理程序的指導意見(試行)(桂高法網傳〔2017〕2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辦法(試行)(桂高法發〔2008〕2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指定辦法(桂高法〔2018〕21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評價辦法(桂高法〔2018〕2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規範指引(試行)(桂高法〔2018〕102號)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快破產案件立案審查的通知(南中法網傳〔2019〕42號)崇左市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荔浦縣人民法院關於快速審理破產案件的規定荔浦縣人民法院關於選定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實施辦法(試行)荔浦縣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快速審理工作的實施方案荔浦縣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轉破產程序操作流程後記
廣西破產審判的實踐與探索,體現了當地黨委、政府、法院的情懷與擔當,也是中西部地區努力探索以高質量的破產審判服務高質量的經濟發展的典型代表。《破產審判的廣西實踐與探索》收錄了廣西自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的破產審判總結報告,梳理了《印像·劉三姐》原運營公司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及53家關聯企業合並重整案等典型案例的審理情況,選登了廣西從事破產審判的法官撰寫的很好破產法論文,並附上了廣西法院繫統發布的破產審判領域的規範性文件,較全面地反映了廣西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和“府院聯動”機制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小到大的發展歷程,其中不乏個案中的創新做法和審理經驗,可為破產法的市場化、法治化實施提供參考,亦可為破產法理論研究提供寶貴的實踐素材。
戴紅兵主編 著
戴紅兵,四川大學哲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武漢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錯人民法院巡視員、副院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副主任委員,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委員。
總序現代破產法融清算退出與挽救更生程序於一體,是警醒正常市場主體“向死而生”之法,是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敗企業“規範退出”之法。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繫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被稱為市場經濟之“憲法”。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則乃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故,凡市場經濟之法治國家,無不將破產法視為其法律體繫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部分,並將其作為評價一國市場經濟地位和營商環境水準的重要標志。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逐步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於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2013年11月《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