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不作為訴訟基本理論
第一節 行政不作為基礎理論
一、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二、行政不作為的性質
三、“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釐清
第二節 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態
一、行政不作為的基本表現形態
二、實踐中爭議形態分析:明示拒絕履行
三、實踐中模糊形態分析:不接近履行
第三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概述
一、域外行政不作為訴訟類型劃分
二、我國行政不作為訴訟的語境分析
三、我國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功能定位:“主觀訴訟”為主,“客觀訴訟”為輔
第二章 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實證分析與存在的問題
第一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審判實踐的實證分析
一、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
二、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特點
三、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目的落空的原因分析
第二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不作為訴訟原告資格和起訴期限存在的問題
二、行政不作為訴訟司法審查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不作為訴訟裁判方式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原告資格和起訴期限
第一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原告資格
一、理論基礎:保護規範理論
二、原告資格篩選機制:“訴的利益”和“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三、“合法權益”與“利害關繫”標準的分析路徑
四、原告資格的司法審查路徑
五、客觀訴訟模式下原告資格未來的發展方向
第二節 濫訴規制與“成熟原則”
一、成熟原則:司法權介入行政權的範圍和邊界
二、“成熟標準”演進一:權利義務實際影響和程序履行之完整性
三、“成熟標準”演進二:法律效果標準
四、“成熟標準”演進三:實質利益影響標準
五、小結
第三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起訴期限
一、“履行期限”屆滿的判斷
二、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則
三、起訴期限的中止與中斷
第四章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司法審查判斷基準
第一節 前提要件的判斷基準: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義務”
一、是否存在作為義務
二、作為義務的依據:“法”的範圍
三、作為義務的來源
四、作為義務的判斷節點
第二節 主觀要件的判斷基準: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具有現實可能性
一、程序性條件
二、能力條件:權責一致
三、履行作為義務的現實可能性
第三節 客觀要件的判斷基準:行政主體不履行作為義務且無正當理由
一、作為義務實質要件的判斷:是否實質作為
二、法院對“實質作為”的判定標準
三、不接近履行作為義務的認定標準
四、關於“無正當理由”的理解
第四節 裁量要件的判斷基準: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及判斷餘地
一、“判斷餘地”的審查
二、是否存在“裁量權濫用”
三、已經不存在“不為”的裁量空間
第五章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司法審查標準和審查強度
第一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審查標準及審查強度的影響因素和理論基礎
一、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繫:司法最終原則與司法有限性的博弈
二、合法性審查與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權衡:從合法性審查到法律關繫審查
三、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的平衡:促進行政機關積極履職
第二節 域外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的比較法考察
一、域外行政不作為的司法審查標準和審查強度
二、域外行政不作為裁量的司法審查
第三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司法審查標準
一、“實質性審查”的司法理念
二、實質合法性審查標準
三、合理性審查標準
四、正當程序審查標準
五、裁量權的目的性審查標準
第四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司法審查強度
一、合目的性審查
二、區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
第六章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裁判方式
第一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裁判方式的基本原理
一、行政不作為訴訟裁判方式與訴訟目標模式的關繫
二、司法權與行政首次判斷權的關繫
三、“訴判關繫”原理
第二節 履行判決的適用規則
一、“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提出對履行判決適用的影響
二、履行判決的適用範圍 、
三、判斷基準時:裁判時機成熟
四、“履職程度”的判斷標準
五、履行判決的“實體性判決”
第三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的補充性裁判方式
一、確認違法判決
二、撤銷判決
三、重作判決
四、駁回訴訟請求
第四節 行政不作為訴訟裁判方式選擇適用的實現路徑
一、裁判方式選擇適用的“利益衡量方法”
二、裁判方式改進的最終路徑:訴訟類型化
三、行政不作為訴訟判決類型之間的交叉、轉換和補充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本書以“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為視角對行政不作為訴訟進行研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在行政不作為訴訟基本理論方面,重點明晰了實踐中具有爭議的“明示拒絕履行”和“不接近履行”等不作為表現形態,從而為行政不作為裁判方式的構建提供前提基礎;在起訴條件方面,從行政不作為訴訟爭議解決的實效性和權利救濟的必要性方面審查原告資格和起訴期限,從而有效防止濫訴;在司法審查方面,為準確界定行政機關的“履職程度”,通過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識別和判斷基準來剖析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在審查標準方面,引入“實質性審查”司法理念,避免程序空轉;在審查強度方面,實行“合目的性”和“區分事實與法律問題”的審查強度,為爭議解決提供更加明確的司法指引;在裁判方式方面,提出以履行判決的“實體性判決”作為主要判決方式,達到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