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國優選法院關於商業方法專利審查的“三部曲”
第一節 機器或轉換審查方法的初步建立
——Gottschalkv.Benson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評述
第二節 對“實際應用”的理解
——Parkerv.Flook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評述
第三節 整體審查原則的建立
——Diamondv.Diehr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評述
第二章 商業方法專利的興起與發展
第一節 計算機相關發明創造審查方法的初步建立——1996年《計算機相關發明創造指南》
一、功能性描述材料與非功能性描述材料
二、可專利的客體
第二節 商業方法專利的標志性判例——StateStreetBank&TurstCo.訴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案
一、基本案情
二、對本申請案權利要求的分析
三、“數學算法”除外原則
四、商業方法除外原則
五、Freeman-Walter-Abele測試方法的不可適用
第三節 對“有用、具體和確實的結果”審查原則的發展
——AT&TCorp.v.ExcelCommunications,Inc.案
一、基本案情
二、重申“有用、具體、確實的結果”的審查標準
三、對物理轉換原則和Freeman-Walter-Abele測試方法的理解
第四節 對技術要件的否認——ExParteLundgren案
第三章 StateStreet一案之後商業方法專利的狀況
第一節 美國商業方法申請的現狀與發展
一、商業方法申請的現狀
二、美國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撰寫方法
三、商業方法專利的現實問題與“第二雙眼”審查程序
第二節 美國專利局可專利性暫行審查指南
一、確定申請人發明了什麼,並且對什麼尋求專利保護
二、確定申請是否符合第101條可專利的法定條件
三、被排斥的審查方法
四、數學算法的可專利性問題
第三節 美國專利法的改革
一、在先發明在先申請原則
二、授權後的復審程序
三、授權前的呈遞
四、評述
第四章 美國法院關於商業方法審查標準的新發展
第一節 向機器結合標準的回歸——InreComiskey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評述
第二節 對“有用、具體和確實的結果,審查方法的限縮——InreNuijten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評述
第三節 TSM規則與非顯而易見性的理解——KSR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評述
第四節 商業方法審查標準的重大轉折——BILSKI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觀點
三、在Bilski一案影響下美國專利局商業方法審查指南的修訂
四、評述
第五章 其他國家和地區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標準
第一節 歐洲商業方法專利審查標準
一、歐洲計算機軟件專利授權中的“技術貢獻”要件
二、歐盟專利審查指南關於可專利性的規定
三、商業方法申請的可專利性
四、歐洲金融商業方法專利審查標準
第二節 英國的特殊審查標準
一、英國計算機程序和商業方法專利審查原則的發展
二、英國專利審查指南關於可專利性的規定
第三節 日本的計算機軟件和商業方法審查標準
一、關於軟件發明的特別指南
二、關於商業方法的審查原則
第四節 中國臺灣地區計算機軟件和商業方法
審查標準
一、計算機軟件相關發明與商業方法專利
二、計算機軟件相關發明的基本審查準則
三、計算機軟件相關發明的類型
第六章 中國商業方法專利審查原則及其完善
第一節 中國商業方法審查原則
一、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的可專利性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可專利性
三、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第二節 中國商業方法專利審查原則的完善
一、技術特征要件與實際應用概念的比較
二、純粹計算機軟件的可專利性審查
三、應當引入獨占概念
四、不應當過早引入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
五、功能和效果限定的審查原則要加以明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