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001
第一章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的發展階段016
第一節 立法醞釀與修訂階段年至弘治十三年)016
第二節 修訂立法初步適用階段(弘治十四年至嘉靖二十九年)020
第三節 立法快速發展階段(嘉靖三十年至萬歷十三年)024
第四節 立法平穩發展階段(萬歷十四年至萬歷四十八年)026
第二章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法制的法律淵源029
第一節 法典029
第二節 單行條例038
第三節 詔令047
第四節 地方條約與告示063
第三章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的內容098
第一節 打擊貪污犯罪099
第二節 打擊賄賂犯罪121
第三節 打擊特殊領域貪腐犯罪136
第四章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的實施155
第一節 法律實施的主要機關155
第二節 對貪腐人員的糾劾、審判與執行程序167
第三節 打擊貪腐犯罪的用刑170
第四節 立法實施效果183
第五章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的特點
第一節 整體立法上比較寬緩190
第二節 各級官員立法主體地位較高198
第三節 "以例輔律"與"律例並行"的出現207
第六章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的相關問題216
第一節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與該時期政治經濟之關繫216
第二節 明弘治至萬歷朝治貪立法對後世之影響233
一、重點研究明代中後期最為重要的立法成果《問刑條例》,注重三版《問刑條例》之間的比較;二、把中央巡視官員與地方官員所發布的榜文告示等地方性立法作為重要的研究內容,明了地方立法對於中央立法的補充與聯動作用;三、通過研究明代該時期的立法成就,總結其立法與立法實施中的經驗,對一些具體學術問題進行較為清晰與客觀的評價,如廠衛機關是否具有合法的司法權來源,內閣是否對司法權有侵奪嫌疑,治貪立法與邊疆治理等;四、將立法內容與其他史料相結合,從立法角度體現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等的發展變化,如《大明律》中未曾提及對偽造鹽引的處罰,《問刑條例》中卻有專門規定,就體現了“開中法”實施以後,鹽業中不法官商的犯罪因鹽引的使用而曾多,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