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
一、本課題研究的背景與價值
二、本課題研究的核心概念界定
三、本課題研究的方法與內容
第一章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變遷與事實基礎
第一節 國外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變遷及發展趨勢
一、英美法繫國家公眾參與制度一直沒有衰落
二、歐洲大陸法繫國家公眾參與制度方興未艾
三、日本、韓國公眾參與制度的興起
第二節 我國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變遷及走向
一、我國古代公眾參與審判制度考察
二、我國民國時期公眾參與審判制度考察
三、我國當代不同地區公眾參與審判制度考察
第三節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民意呼聲
一、影響性案件頻出顯示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熱情
二、不斷湧現的地方實踐反映了民眾參與的訴求
三、問卷調查顯示公眾參與的強烈願望
第四節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政治意義與要求
一、革命根據地時期
二、新中國成立至“”前
三、1978年至1998年
四、1998年至2017年
五、2018年《人民陪審員法》的出臺
第二章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協商民主理論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代議民主的式微與參與民主的興起
二、以參與為基礎的協商民主需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
第二節 司法民主理論(思潮)發展的呼喚
一、司法民主的基本內涵和要求
二、司法民主需要落實公眾參與
第三節 刑法治理理論興起的回應
一、社會治理範式的迭新與刑法治理理論的興起
二、刑法治理理論的興起對公眾參與刑法適用的要求
第三章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價值追求
第一節 提高刑法適用結果的可接受性
一、社會公眾參與有助於事實的準確認定
二、社會公眾參與有助於刑法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節 提升刑法適用的社會公信力
一、公眾參與有利於實現審判獨立
二、公眾參與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三、公眾參與有利於實現司法公開
第四章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制度化範圍
第一節 決策型公眾參與的制度化範圍
一、設立決策型公眾參與的刑法適用階段
二、決策型公眾參與審判案件的類型
第二節 咨詢型公眾參與的範圍
一、刑事司法解釋應納入咨詢型公眾參與範圍
二、檢察階段應納入咨詢型公眾參與範圍
三、審判階段可納入咨詢型參與範圍
第三節 監督型公眾參與的範圍
第五章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方式及機制設計
第一節 決策型公眾參與的方式及機制設計
一、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模式選擇
二、我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方式的改進
第二節 咨詢型公眾參與的方式及機制設計
一、司法解釋制定公眾意見征求制度
二、法院、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度
三、檢察公開審查制度
四、專家法律意見書制度
第三節 監督型公眾參與的方式及機制設計
一、刑事司法解釋公眾異議制度
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第六章 刑法適用決策型公眾參與的主體選任資格與程序
第一節 決策型公眾參與的主體選任資格
一、域外及其他地區決策型公眾參與主體資格考察
二、我國決策型公眾參與主體的選任條件
第二節 決策型公眾參與主體的選任程序
一、域外及其他地區決策型公眾參與主體選任程序考察
二、我國決策型公眾參與主體的選任程序
第七章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的信息與責任保障機制
第一節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信息保障機制
一、信息主體保障
二、信息內容保障
三、信息渠道保障
四、信息反饋機制
五、信息公開考核與監督機制
第二節 刑法適用公眾參與責任追究機制
一、公眾參與者的責任追究
二、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三、對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
附:《刑法適用公眾參與機制研究》調查問卷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