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清理債務與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五條【破產程序的效力】
第六條【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申請
第七條【申請主體】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第九條【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受理
第十條【破產申請的受理】
第十一條【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通知債權人與公告】
第十五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債務人個別清償的無效】
第十七條【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第十九條【保全措施解除與執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條【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第二十一條【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行為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的忠實義務】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與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的辭職】
……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