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篇
一、商業秘密糾紛的程序問題
(一)商業秘密糾紛的管轄問題
001員工將合法持有的商業秘密帶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
延伸閱讀及類案裁判規則:
一、因侵害商業秘密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三、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中侵權產品的使用地、銷售地不應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成為確定管轄的連接點
四、商業秘密案件一般實行集中管轄,立案之前應檢索各省高院關於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特殊規定
五、商業秘密案件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分布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選擇其中某個法院起訴
六、仲裁僅適用於合同糾紛,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繫侵權之訴,應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業秘密糾紛的訴訟主體問題
002自然人能否成為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適格被告
延伸閱讀及類案裁判規則:
一、知悉商業秘密並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即可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被告,無論其是否與商業秘密權利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繫
二、在商業秘密案件管轄權異議程序中,若某個被告成為確定管轄的連結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受訴法院對案件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對被告是否適格問題進行審查。確認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形式上的關聯性,無須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三、受委托為他人從事非經營活動,且與商業秘密權利人不存在競爭關繫的律師等主體不屬於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適格被告
四、因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而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而非以個人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其個人不構成適格被告
003公司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以自己名義提起侵權訴訟
延伸閱讀及類案裁判規則:
一、利用公司作為實施侵害商業秘密的工具時,公司並不構成共同侵權,而僅需被訴侵權人個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若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需對公司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時,應對公司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東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情況下,通過注銷公司以逃避債務,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股東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餘財產範圍內承擔
004公司更名、被收購、被弔銷執照、關聯公司混同等特殊情況下商業秘密歸屬
延伸閱讀及類案裁判規則:
一、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被弔銷法人執照後,經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實上的認可,實際使用商業秘密的主體即商業秘密的合法權利人
二、因公司收購行為導致企業的資產、人員等發生變動,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後,收購方隨之成為被收購方的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
三、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的關聯公司之間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的,可以成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
005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是否對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享有訴權
延伸閱讀及類案裁判規則:
一、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書面授權,有權單獨提起訴訟
二、商業秘密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權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商業秘密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訴訟,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
四、商業秘密權利人與第三人共享權利或權利人願意向其讓渡訴訟權利時,第三人有資格獲得原告資格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依法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子公司不能以二者密切關聯為由對母公司享有的商業秘密主張權利
(三)商業秘密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006侵害商業秘密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延伸閱讀及類案裁判規則:
一、商業秘密權利人就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二、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侵犯著作權案與侵犯商業秘密案屬不同之訴,權利人僅對著作權起訴不能視為主張商業秘密權利,不發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四、未提出侵犯商業秘密的權利主張的《催款通知書》,不能產生商業秘密糾紛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五、持續性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訴訟時效期間自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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