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鄉村定義】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的總要求】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的原則】
第五條 【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第六條 【促進城鄉融合】
第七條 【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第八條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九條 【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第十條 【相關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鼓勵全社會參與鄉村振興活動】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促進鄉村振興總體性規定】
第十三條 【構建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繫】
第十四條 【嚴格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五條 【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關於加強農業科技創新】
第十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體繫建設】
第十八條 【推動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 【推進鄉村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
第二十一條 【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規定】
第二十二條 【推進國有農場現代農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
第三章 人纔支撐
第二十四條 【健全鄉村人纔工作體制機制】
第二十五條 【加強教育、醫療衛生等人纔支撐】
第二十六條 【培育高素質農民隊伍】
第二十七條 【加強高校培養農村專業人纔】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類人纔助推鄉村振興】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條 【促進鄉風文明建設】
第三十一條 【促進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
第三十二條 【傳承和發展農村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三條 【促進鄉村文化產業發展】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四條 【健全和落實國家生態保護政策】
第三十五條 【推動農業綠色發展】
第三十六條 【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八條 【加強農村住房安全建設】
第三十九條 【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
第四十條 【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管控】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一條 【完善鄉村社會治理體繫和鄉鎮功能】
第四十二條 【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三條 【加強農村干伍建設】
第四十四條 【完善基層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繫】
第四十五條 【加強基層群眾自治】
第四十六條 【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展】
第四十七條 【促進基層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發展】
第四十八條 【推進鄉村法治建設】
第四十九條 【推安鄉村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條 【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一條 【優化鄉村發展布局、推進村莊建設】
第五十二條 【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三條 【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四條 【健全鄉村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五條 【促進鄉村人員就業】
第五十六條 【促進城鄉產業協同發展】
第五十七條 【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 【保障鄉村振興資金】
第五十九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六十條 【構建農業補貼政策體繫】
第六十一條 【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
第六十二條 【拓展鄉村振興資金來源】
第六十三條 【加強鄉村振興金融支持】
第六十四條 【促進涉農企業融資】
第六十五條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繫】
第六十六條 【健全農業保險體繫】
第六十七條 【完善鄉村振興用地保障機制】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六十九條 【鄉村振興指標和統計體繫】
第七十條 【向人大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十一條 【上下級政府之間鄉村振興工作情況報告與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鄉村振興投入監督】
第七十三條 【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施行日期】
附錄一: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12年12月28日)
附錄二:相關立法資料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三:相關參閱資料
十三屆 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意見
十三屆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意見
憲法法律委、農委、法工委座談會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意見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
社會公眾及有關方面對鄉村振興促進法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通過前評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