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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2017-2018)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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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3-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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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90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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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9132
    商品編碼:10026806609994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20-12-01
    代碼:118


        
        
    "
    作  者:李廣宇 編
    /
    定  價:118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20年12月01日
    /
    頁  數:536
    /
    裝  幀:平裝
    /
    ISBN:978751974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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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一、受案範圍
    信訪制度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
    ——楊中國訴棗陽市人民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並請求行政賠償一案
    多階段行政行為與共同訴訟
    ——潁上縣恆運矸石廠、安徽省潁上縣凱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潁上縣古城鎮金偉洗煤廠、繩海濤訴潁上縣人民行政決定及行政強制一案
    具體處理行為的識別標準
    ——黃紹花訴輝縣市人民提高撫恤金標準一案
    地方人民的組織實施行為是否可訴?
    ——王小五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行政行為違法一案
    給付之訴與給付請求權
    ——杜三友、李立有、胡高榮、史海斌、成引龍等804人訴山西省臨汾市人民不履行給付待遇一案
    針對“告知送達”等程序行為不能單獨起訴
    ——李小征訴河南省人民未依法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一案
    程序行為不能單獨訴請撤銷
    ——陳銀花訴黃岡市人民公告行為一案
    行政機關的協助執行行為
    ——皖東三寶有限公司訴明光市人民房產行政登記一案
    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要義
    ——李清林訴安陽市人民不履行監督職責一案
    一般給付之訴與行政首次判斷權
    ——太湖縣海樂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訴安慶市人民、太湖縣人民行政決定及補償一案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內部審批行為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冀長清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行政批復一案
    作出征收決定的前置階段性行為不屬於終的行政決定,不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沙玉芝訴蕭縣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一案
    將房屋所在小區認定為棚戶區的行為,沒有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產生實質性影響或造成實際的損害
    ——陳中傑等訴鄭州市人民行政行為一案
    層級監督的可訴性
    ——佘成訴湖北省人民不履行醫療行政監管、處罰職責一案
    規劃和規劃行為是否可訴
    ——艾年俊訴黃石市人民規劃行政批準一案
    行政訴訟法實施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王玉春訴長治市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二、管轄
    移送管轄的前提是案件已經受理
    ——童傳霞訴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及安徽省人民行政復議決定一案
    共同被告中的級別管轄
    ——侯峰訴太和縣人民、太和縣城關鎮人民房屋行政強制拆除及行政賠償一案
    三、訴訟參加人
    征收決定與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劉海英訴洛陽市人民土地出讓批復一案
    投訴舉報行政案件的受理與審理
    ——梁志斌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行政監察及山西省人民行政復議決定一案
    “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理解與適用
    ——汪年流訴績溪縣人民土地權屬登記一案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其認定
    ——淮陽縣第二化肥廠訴淮陽縣人民、淮陽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房屋行政登記一案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並不當然由使用權人的繼承人直接繼承
    ——馮寶珠、馮珠子訴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一般債權人是否可以對公司股權轉讓批準行為提起訴訟
    ——賀宗玉訴駐馬店市人民批準國有股權轉讓一案
    原告在何種情況下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繫
    ——張河生訴魯山縣人民為栗國傑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一案
    當事人對相鄰權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行為纔能提起訴訟
    ——梁新玲訴淇縣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具有較為廣泛社會影響力的行政行為,應賦予蒙受直接嚴重不利影響的對像訴權
    ——張曉青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原所有權人對房屋被征收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繫
    ——熊宗強訴宜昌市人民、湖北省人民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復議一案
    舉報人一般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王守金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規範性文件審查一案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與公房強制拆除行為具有利害關繫
    ——劉雪娜訴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驛城區人民街辦事處行政強制拆除一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當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成員死亡,未在土地承包登記材料上登記為家庭成員的繼承人不能通過繼承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管永恆、管素紅、崔忠慶、崔雙忠訴山西省長治市郊區人民、山西省長治市國土資源局郊區分局土地行政審批一案
    業主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
    ——程雅健等訴平遙縣人民、平遙縣國土資源局、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土地租賃權人與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注銷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繫
    ——高和平、韓孝朋訴安陽市文峰區人民土地行政一案
    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請求補償的主體資格
    ——咸豐縣蕊華養殖專業合作社訴咸豐縣人民土地行政補償一案
    公司股東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就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周良文訴浠水縣人民、浠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記一案
    當事人因繼承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產權,從而與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登記行為具有利害關繫
    ——張群生、原作舟訴封丘縣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強制執行行為與被執行人的利害關繫
    ——駐馬店市華陽石材廠訴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駐馬店市驛城區板橋鎮人民行政強制一案
    被告適格包括形式上適格與實質性適格
    ——李春山訴懷遠縣人民房屋強拆一案
    被告明顯不具有法定職責的可徑行裁定駁回起訴
    ——明愛清、曾飛訴武漢市武昌區人民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集體土地上征地公告發布後,強拆行為主體的推定
    ——韓鋒訴武漢市人民行政強拆一案
    多階段行為與追加第三人
    ——張玉新訴太和縣人民行政批準一案
    證據
    原始文書規則在行政訴訟中的運用
    ——劉黨訴駐馬店市人民行政復議一案
    “案卷”外證據可以在行政行為作出後搜集和提出
    ——曹保英訴山西省長治市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舉證責任
    ——王玉春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撤銷行政決定一案
    對具體損失的舉證責任
    ——林明先等6人訴睢陽區人民、商丘市城鄉規劃局、商丘市城市
    管理局行政強制拆除及行政賠償一案
    1951年人民頒發的舊土地房產所有證可以作為權利人對爭議土地享有使用權的參考
    ——原子仁訴太原市晉源區人民、太原市晉源區義井街道辦事處、太原市晉源區義井街道辦事處北堰村村民委員會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案
    提供書證的法定要求
    ——吳明亮訴鄭州市二七區人民、鄭州市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行政復議一案
    五、起訴與受理
    行政程序必須發展到適宜由法院處理的階段纔算成熟
    ——王守保訴宣城市人民行政復議決定一案
    行政指導及其可訴性
    ——張月仙訴太原市人民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長訴訟保護期限屬於客觀期間
    ——馬中現、張愛勤訴汝州市人民土地登記一案
    提起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之訴無須先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提出確認請求
    ——周火生訴漢川市人民確認征收土地行為無效一案
    行政程序的重開及其條件
    ——王建設訴蘭考縣人民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村規民約的監督
    ——徐有利、徐慧雅、徐某某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鄭州市金水區國基路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行政行為的可訴性與既判力
    ——陳玉亮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一案
    撤回起訴後能否重新起訴
    ——段三毛訴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徑河街道辦事處、武漢市東西湖區徑河街賽洛城社區居民委員會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
    規範頒布之訴
    ——龐貴紅訴湖北省人民行政復議一案
    訴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前提是該行政機關具有訴請的法定職責
    ——曹開華訴被申請人蚌埠市蚌山區人民履行拆除違法建築職責一案
    征收公告張貼之日不能作為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之時
    ——王春訴被申請人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房屋征收決定一案
    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行為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撤銷的情況下,作出行政決定對該土地審批行為的效力予以否定,並未對當事人新設義務或減損權益
    ——山西省新絳縣振興軋材廠訴山西省新絳縣人民土地行政撤銷一案
    為了保障當事人在各個訴訟中的不同訴訟利益和權利,人民法院認定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時須嚴格審查
    ——李鴻玉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確認征收補償協議無效一案
    在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材料情況下起訴期限的認定
    ——朱曉鼕訴武漢市人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武漢市局江岸區分局、武漢市江街辦事處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
    以對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非常有限為由提出應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
    ——黃東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一案
    提起訴訟應當有事實根據
    ——張方松、張劍雲訴荊州市人民、荊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侵權一案
    訴訟繫屬與訴權
    ——周福英訴大同市人民、大同市南郊區人民房屋行政強制一案
    六、審理與判決
    既判力、訴訟標的與標準訴訟
    ——張剛訴武漢市武昌區人民城建行政征收一案
    既判力的時間範圍
    ——周口市利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訴周口市人民行政賠償一案
    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侯春明訴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房屋行政強制一案
    繼續確認之訴應當存在確認的利益
    ——李汴菊訴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
    調解以及調解的保密和公開
    ——楊子哲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公開一案
    選擇一個為適當的訴訟類型
    ——劉書平訴鄭州市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拒收國家賠償申請行為一案
    全面審查與行政行為的可分性
    ——宋太宏訴山西省運城市人民、山西省人民土地行政處理一案
    行政機關應當合理善意履行行政承諾
    ——河南和諧置業有限公司訴鄭州市、鄭州市國土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取得土地權利證書後就土地權屬問題發生爭議,隻能以該權利證書為基礎就頒證行為或其他侵權行為依法進行救濟
    ——李連生訴天長市人民土地確權及滁州市人民行政復議決定一案
    應謹慎對待因法律規定本身的衝突或歧義導致的行政違法
    ——魯中保訴新鄭市人民要求確認其作出的《新鄭市人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無效一案
    責令行政機關作出特定行為的復議決定本身就包含對不作為行為違法性的確認
    ——喬超超訴太和縣人民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人民法院對於未對當事人實際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違法行為並非一律適用確認違法判決
    ——朱秀雲訴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
    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但並不當然無效
    ——劉祖強訴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
    安置房為式住宅的情況下,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安置房屋面積一般應包括房屋的共有部分面積
    ——程有建訴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房屋征收補償一案
    農村家庭成員對其以戶為單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亦應當落實在相應的土地登記中
    ——李先娥訴安陽縣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依法享有訴權並不代表著其訴訟請求必然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當事人仍需舉證證明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
    ——張運生訴虞城縣人民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是法定權利,當事人有權自願放棄,屬於當事人自行處置的範疇
    ——東至縣大青湖生態漁業專業合作社訴東至縣人民、東至縣水產局行政協議一案
    行政機關處理違法建築時,對於違法建築已建成多年且已出售的情形,必須考慮直接受到行政處理行為實際影響的利害關繫人的正當權益
    ——劉志訴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拆除一案
    頒證行為的審查方式
    ——靈寶市宏福塑化有限責任公司訴靈寶市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一案
    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情況下的法律救濟手段
    ——陳傑訴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行政復議決定及黃石市黃石港區消防大隊消防行政許可一案
    駁回復議申請的性質
    ——王林生訴周口市人民行政復議一案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類的復議或訴訟中,申請人或原告的訴權必須以相應的請求權規範為基礎
    ——曾慶凡、曾智、曾萍訴武漢市人民行政復議一案
    省級人民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應屬於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
    ——苗愛女訴山西省人民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一案
    不服省級作出的征地決定可申請行政復議
    ——譚宗立訴湖北省人民土地行政復議一案
    行政機關作出的尚未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
    ——胡玉枝、餘明飛訴湖北省人民行政復議一案
    主動公開的信息並不當然屬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程幼澤訴山西省人民行政復議不予受理一案
    八、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具有兩面性
    ——範凱訴太和縣城關鎮人民、太和縣人民行政協議一案
    行政優益權的準確含義
    ——湖北草本工房飲料有限公司訴荊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荊州市人民行政協議糾紛一案
    行政協議的認定標準與第三人效力
    ——黃石市明燈食品廠訴大冶市人民、大冶市金山店鎮人民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行政協議之訴的起訴期限
    ——田先啟訴武漢市江夏區人民行政協議一案
    行政協議的公益性質本身不能免除行政機關應負有的違約賠償責任,該違約責任的承擔可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鄂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訴湖北省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協議一案
    九、行政賠償
    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當按照刑事賠償程序處理
    ——張玲訴三門峽市人民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
    對違法征地行為的行政賠償請求如何救濟
    ——張新印訴虞城縣人民、虞城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征收及行政賠償一案
    在應當由直接加害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不得先行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李彩紅訴襄汾縣人民行政賠償一案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標準存在差異
    ——王小香等61人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行政賠償一案
    強制拆除房屋的賠償
    ——謝炳周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行政賠償一案
    內容簡介
    本書由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四巡回法庭分黨組、庭長姜偉大法官擔任編委會主任,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黨組副、副庭長、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不錯法官擔任主編。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成立兩年來,審理了數千件重大行政案件,其中有不少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第四巡回法庭的“對話式文書”,也使得裁判文書說理充分,意蘊深厚,不僅詳細闡述了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也在許多方面填補了法律漏洞,具有較高的普遍指引價值。本書精選第四巡回法庭審結的一百篇典型案件,精心歸納數百則裁判觀點。對於行政審判法官、法制工作者、律師、法學院師生都有參考價值,是辦案、代理、法學教學與研究的推薦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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