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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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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1060
    【作者】 趙煜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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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7450
    商品編碼:69015096405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19-09-01
    代碼:138

    作者: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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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趙煜 著
    /
    定  價:138
    /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2019年09月01日
    /
    頁  數:905
    /
    裝  幀:平裝
    /
    ISBN:9787519737450
    /
    目錄
    ●第一章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貪污罪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工作人員的形式和效力
    2.黨組織推薦是否屬於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
    3.“二次委派”是否屬於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
    4.被國有單位委派到沒有國有資產成分的非國有單位是否屬於受委派從事公務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三、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一)因承包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二)因租賃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三)因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四)關於受委托是否包括間接委托、轉委托或者委托給單位的問題
    (五)關於委托與委派的區別問題
    四、關於公職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等概念間的關繫
    第三節貪污罪的主觀方面
    一、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
    二、關於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第四節貪污罪的客體
    一、貪污罪的客體
    二、貪污罪的對像
    (一)國有財物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物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物
    (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物
    (五)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的禮物
    (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三、認定貪污罪對像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單位尚未取得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二)單位非合法取得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三)單位拋棄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四)禁止流通物品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五)無形財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六)財產損失風險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七)本單位購車指標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像
    (八)貪污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否計入貪污數額
    第五節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一)主管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二)管理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三)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二、關於“侵吞、竊取、騙取等其他手段”的理解
    (一)侵吞手段的認定
    (二)竊取手段的認定
    (三)騙取手段的認定
    (四)其他手段的認定
    三、關於認定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因身份而享有某種權利的區別
    (二)假借執行職務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主張以個人行為認定的案例及理由
    2.主張以職務行為認定的案例及理由
    3.關於假借執行職務不構成利用職務便利的意見和理由
    (三)離職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能否構成貪污罪
    第六節貪污罪共犯的認定
    一、貪污罪共犯的客觀方面
    (一)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貪污
    (二)同一單位中不同身份人員共同侵占本單位財物
    1.分別定罪說
    2.主犯決定說
    二、貪污罪共犯的主觀方面
    三、貪污罪共犯的數額認定
    第七節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一、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
    (一)失控說
    (二)控制說
    (三)失控、控制綜合說
    二、準確把握未遂的認定
    第八節準確認定貪污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貪污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二、關於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三、關於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一)貪污行為與經濟往來中受賄行為的區別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造成本單位損失的是貪污還是受賄
    (三)根據行為對像性質區分貪污罪與受賄罪
    (四)收受、索取下屬所送公共財物應如何認定
    (五)受賄後將請托人支付賄賂的成本轉嫁給國有單位應如何認定
    四、關於貪污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
    (一)高價購買或低價銷售
    (二)增設交易中間環節
    五、關於貪污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六、關於將貪污贓款用於公務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七、關於承包經營中的貪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問題
    (一)勞務型承包及相關問題的認定
    (二)經營型承包及相關問題的認定
    1.掛靠型承包
    2.承包並分配利潤型
    3.出資並分配利潤型
    八、關於企業改制中的貪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問題
    (一)關於企業改制中貪污行為及數額的認定
    (二)關於國有企業的債權能否作為貪污罪對像的問題
    (三)關於改制前後公私資金混合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四)關於隱匿改制企業財產行為既遂、未遂的認定問題
    九、關於套取科研經費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關於科研人員是否屬於貪污罪主體的問題
    (二)關於科研經費是否屬於公共財物的問題
    (三)關於科研人員是否具備貪污罪的職務便利的問題
    (四)關於如何看待套取科研經費行為性質的問題
    十、關於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
    (一)依法從事公務
    1.關於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認定問題
    2.關於村黨支部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認定問題
    3.關於鄉鎮派出機構人員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
    (二)從事村內自治事務
    1.關於從事村內自治事務常見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認定處理的問題
    2.關於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與從事村內自治事務的區分問題
    (三)從事村集體企業經營活動
    (四)關於村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構成瀆職罪主體的問題
    1.理論上存在的主要爭議
    2.現有規定中的分歧意見
    3.關於此問題的分析意見
    【相關案例】
    1.馬向東、寧先傑、李經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2.黃松有受賄、貪污案
    3.孫瑜貪污、受賄案
    4.李培英貪污、受賄案
    5.李真受賄、貪污案
    6.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7.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一、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二、國有公司長期聘用人員是否屬於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的人員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四、單位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節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
    一、關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問題
    二、關於行為人是否明知公款使用人為個人的問題
    三、關於行為人所知公款用途與使用人實際使用公款用途不一致的問題
    (一)關於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謀將公款用於個人用途,使用人私自將公款用於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問題
    (二)關於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謀將公款用於個人用途,使用人私自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挪用人事後知情的問題
    (三)關於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謀將公款用於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使用人私自將公款用於個人用途的問題
    第四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一)一權能說
    (二)二權能說
    (三)三權能說
    (四)四權能說
    二、挪用公款罪的對像
    (一)關於公款和特定公物的範圍問題
    (二)關於混合所有制財產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像的問題
    (三)關於債權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像的問題
    (四)關於非特定公物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像的問題
    (五)關於土地使用權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像的問題
    (六)關於“小金庫”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像的問題
    第五節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一)利用具有隸屬關繫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問題
    (二)利用上級機關臨時授權,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問題
    二、關於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的認定
    (一)對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含義的理解
    1.“歸個人使用”的限定範圍
    2.“歸個人使用”的具體含義
    (二)關於挪用公款用途的認定問題
    1.進行非法活動
    2.進行營利活動
    3.用於其他個人用途
    4.尚未投入實際使用
    5.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生息與貪污的區別
    6.占有部分營利活動利潤與貪污的區別
    7.黨政干部挪用公款經商,屬營利活動還是非法活動
    第六節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認定
    第七節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既遂與未遂
    二、“尚未挪出”與“挪而未用”的區別
    第八節準確認定挪用公款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二、關於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問題
    (一)關於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1.關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具體認定問題
    2.挪用後大肆揮霍不能退還的認定問題
    (二)關於挪用公款行為轉化為貪污行為的若干情形
    1.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
    2.采取虛 平賬、銷毀有關賬目
    3.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
    4.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
    三、關於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問題
    四、關於挪用公款罪與借用公款行為的區別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與借用公款行為的主要區別
    1.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是否代表單位意志
    3.行為表現形式不同
    4.利益歸屬不同
    (二)借用公款行為的民法性質是否影響挪用公款罪認定的問題
    1.民間借貸
    2.企業間拆借
    (三)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的若干常見情況
    (四)應認定為借用公款的若干常見情況
    (五)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借貸給他人”的理解
    五、關於用公款為他人擔保是否屬於挪用公款的問題
    (一)關於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認定問題
    1.用公款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能否認定挪用公款罪
    2.用公款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造成國有單位損失應如何認定
    3.認定保證擔保造成國有單位損失應注意的問題
    (二)關於為他人提供質押的認定問題
    1.權利質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2.動產質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三)關於為他人提供抵押的認定問題
    1.非特定公物抵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2.特定公物抵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四)以其他特殊形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認定問題
    六、關於挪用公款罪牽連犯的認定問題
    七、關於多次挪用公款數額的計算
    (一)關於挪用公款用於不同用途的立案標準差異及其影響
    (二)關於多次挪用公款均未歸還的數額計算問題
    1.關於多次挪用公款用於同種用途未歸還的計算
    2.關於多次挪用公款用於異種用途未歸還的計算
    (三)關於以後次挪用公款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數額計算問題
    1.多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並以後次挪用公款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
    2.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作一般性使用,並以後次挪用公款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
    3.多次挪用公款,後次挪用公款先行使用,再用於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
    (四)相關立法建議
    【相關案例】
    1.丁鑫發受賄、挪用公款案
    2.歹進學挪用公款案
    3.陳新貪污、挪用公款案
    第三章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受賄罪的主體
    一、利用騙取的職務收受賄賂能否構成受賄罪
    二、非常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是否屬國家工作人員
    三、國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是否屬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節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一、受賄罪主觀方面的基本內容
    二、受賄罪主觀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三、事後受賄情況下主觀故意的認定
    四、概括性主觀故意的認定
    (一)家屬收受財物數額較小,未告知具體數額的
    (二)家屬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未告知具體數額的
    (三)家屬收受財物數額巨大,且告知大體數額的
    (四)家屬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僅告知較小數額的
    (五)家屬收受他人財物,未告知國家工作人員的
    (六)特定關繫人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推測其獲取好處的
    (七)特定關繫人收受他人財物,告知時被國家工作人員制止的
    五、受賄罪與詐騙罪主觀上的區別
    (一)分歧意見
    (二)分析意見
    第四節受賄罪的客體
    一、受賄罪的客體
    二、受賄罪對像的範圍
    (一)關於受賄罪對像範圍的分歧
    (二)關於受賄罪對像範圍的確定
    (三)關於是否應將受賄罪對像範圍擴大為任何好處、利益的問題
    (四)關於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計算
    1.關於能否單獨以情節為標準進行評價的問題
    2.房屋裝修的數額計算
    3.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的數額計算
    4.旅遊費用的數額計算
    5.銀行卡的數額計算
    6.借條的認定和數額計算
    (五)關於小額錢款的累計計算
    (六)關於受賄行為情節嚴重及其起刑點的計算問題
    (七)關於請托人取得賄賂物與受賄人收受賄賂物價值不一致的問題
    1.請托人為獲取賄賂物品而額外付出費用的認定問題
    2.關於賄賂物為贗品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第五節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與認定
    (一)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立法沿革
    (二)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1.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
    2.利用有隸屬關繫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3.利用有制約關繫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4.對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應如何理解
    (三)關於利用法定職務上便利與實際職務上便利的問題
    (四)關於利用過去職務上便利與將來職務上便利的問題
    1.關於利用過去職務上便利的認定問題
    2.關於利用將來職務上便利的認定問題
    3.關於在職務變動中收受財物的認定問題
    二、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與認定
    (一)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立法沿革
    (二)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存廢之爭
    (三)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之爭
    1.客觀要件說
    2.主觀要件說
    3.分析意見
    (四)關於僅靠承諾定案而不查具體謀利行為的問題
    (五)關於“具體請托事項”的理解問題
    (六)關於單純收受財物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的問題
    1.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繫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繫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行為的認定
    2.單純收受財物行為的立法完善
    3.關於是否可從溯及力角度《解釋》適用的問題
    (七)關於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的問題
    (八)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收受他人財物”中的“他人”是否必須是同一人的問題
    (九)關於利用抽像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問題
    三、關於“索取他人財物”的理解與認定
    (一)對“索取他人財物”的理解
    (二)關於索賄與敲詐勒索的區別
    (三)關於索賄後對方未給予財物的問題
    四、關於“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理解與認定
    (一)關於行為人未取得財物,但已實際控制財物的問題
    (二)關於行為人未取得財物,但指使他人將財物用於特定用途的問題
    1.國家工作人員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特定關繫人
    2.國家工作人員指使他人將財物用於支付本應由自己支付的費用
    3.國家工作人員讓他人提供財物用於其他用途
    (三)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1.關於交易型受賄的形式
    2.關於計算交易差價的基準價格的確定問題
    3.關於交易差價的明顯性問題
    4.關於交易形式受賄與正常優惠購物的區別
    5.關於新房與二手房的市場價格確定問題
    6.關於“交易時”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7.關於不同商品經營者、不同產品優惠價格的認定
    8.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對交易差價的主觀認識問題
    9.認定交易差價型受賄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0.關於以住房為對像的交易型受賄犯罪的孳息收繳問題
    (四)關於收受干股形式的賄賂問題
    1.收受干股、股票問題的一般認定原則
    2.關於干股是否實際轉讓的認定問題
    3.關於收受有資本依托的干股的數額計算
    4.關於收受無資本依托的干股的數額計算
    5.關於在擴股過程中收受干股的認定問題
    6.先獲取分紅後轉讓股份的應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7.收受非上市公司股份且行為時公司淨資產為負的問題
    8.關於借款入股的認定問題
    9.關於出資購買結構性信托產品並獲取收益的認定問題
    (五)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問題
    1.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具體形式
    2.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真實投資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3.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或近親屬參加了經營、管理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4.國家工作人員借款投資,獲取利潤後歸還借款的問題
    (六)關於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的問題
    1.委托理財型受賄的不同形式及其認定
    2.民間借貸型受賄的不同形式及其認定
    3.約定保底收益不承擔虧損的應如何認定
    4.根據請托人提供的信息投資理財應如何認定
    5.向請托人提供信息並借款共同投資理財應如何認定
    6.委托理財行為與以委托理財為名受賄行為的區別
    (七)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他人財物問題
    1.受賄行為與賭博行為的區分
    2.關於請托人免除國家工作人員所欠賭債是否構成受賄的問題
    (八)關於通過特定關繫人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1.特定關繫人的範圍
    2.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家屬收受他人財物的認定問題
    3.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家屬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問題
    4.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近親屬、特定關繫人等人員收受賄賂認定規則的理解與評析
    5.近親屬之間賄賂案件的認定
    (九)關於由特定關繫人“掛名”領取薪酬的問題
    1.特定關繫人“掛名”領取薪酬
    2.特定關繫人領取的薪酬高於正常水平
    3.特定關繫人正常工作和領取薪酬
    (十)關於收受他人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問題
    1.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型受賄的認定
    2.收受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受賄與借用的區分
    3.借用房屋、汽車,由他人支付的相關費用應如何認定
    (十一)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的問題
    1.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
    2.知情後退還或者上交的
    3.因未實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而退還的
    4.為規避法律,企圖逃脫處罰而退還或者上交的
    5.將所收受財物上交“廉政賬戶”的問題
    6.關於委托請托人保管財物的問題
    (十二)關於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問題
    第六節關於斡旋受賄的認定
    一、關於斡旋受賄的立法沿革
    二、關於斡旋受賄與間接受賄的區別
    三、關於斡旋受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理解
    (一)制約關繫說
    (二)無制約關繫說
    (三)影響和協作關繫說
    (四)影響和協作關繫的具體理解和適用
    四、關於“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區別
    (一)關於隸屬關繫與縱向工作聯繫的區別
    (二)關於橫向制約關繫與橫向工作聯繫的區別
    (三)關於人大、政協等單位領導“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區別
    五、關於“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利用親友關繫”的區別
    六、關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理解與認定
    (一)關於“不正當利益”的分歧意見
    (二)相關司法解釋對“不正當利益”的規定及理解
    1.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2.對“不正當利益”的具體理解
    (三)認定“不正當利益”需要注意的問題
    1.組織人事管理活動中的“不正當利益”認定
    2.司法活動中的“不正當利益”認定
    (四)關於行為人是否需對不正當利益明知的問題
    七、關於承諾尋找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構成斡旋受賄的問題
    八、關於斡旋受賄與介紹賄賂的區別
    第七節關於在經濟往來中受賄的認定
    一、關於經濟往來的含義
    二、關於回扣、手續費的概念
    三、關於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手續費的認定
    (一)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的主體
    (二)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的客觀方面
    四、關於經濟往來中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分
    第八節關於商業賄賂的認定
    一、關於商業賄賂的概念和範圍
    二、認定商業賄賂需要注意的若干問題
    (一)關於醫療機構中商業賄賂的認定
    1.醫療機構中常見商業賄賂行為的分類
    2.關於醫生收受患者“紅包”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3.關於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應如何區分的問題
    4.關於醫療機構中的科室主任收受回扣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二)關於教育機構中商業賄賂的認定
    (三)關於新聞機構中收受賄賂的認定
    1.關於記者是否屬於國有單位人員的問題
    2.關於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是否屬於從事公務的問題
    3.關於記者收受賄賂與敲詐勒索、詐騙行為的區別
    第九節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一、關於受賄罪既遂的標準問題
    二、關於受賄罪是否存在不能犯未遂的問題
    (一)關於不能犯未遂的一般理論
    (二)關於謀利方面不能犯未遂的認定處理
    (三)關於收錢方面不能犯未遂的認定處理
    三、關於共同受賄中止的認定問題
    第十節準確認定受賄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受賄罪牽連犯的認定問題
    (一)司法實務中的分歧意見
    1.司法機關業務指導意見中的分歧
    2.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中的分歧
    (二)刑法理論中的分歧意見
    1.認為構成牽連犯,應擇一重罪,不應數罪並罰的意見
    2.認為構成牽連犯,但應數罪並罰的意見
    3.認為構成牽連犯,但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的意見
    4.認為構成法規競合的意見
    5.認為構成想像競合的意見
    (三)關於此種情況構成牽連犯,且應擇一重罪處理的意見及理由
    1.受賄並瀆職應構成牽連犯的理由
    2.對受賄並瀆職進行數罪並罰,與《刑法》分則有關規定明顯矛盾
    3.以司法機關內部分工為動因對受賄並瀆職進行數罪並罰,不符合法治要求
    4.從量刑角度看從一重罪從重處理不會放縱犯罪,而數罪並罰未必量刑較重
    5.從預防和遏制犯罪的效果看,數罪並罰並非懲治和預防犯罪的“靈丹妙藥”
    二、關於受賄所得用於公務的認定問題
    (一)受賄所得用於公務問題的性質及爭議
    (二)受賄所得用於公務問題的一般處理原則
    (三)關於單位受賄後用於公務和個人受賄後用於公務的區別問題
    三、關於回贈應否從受賄金額中扣除的問題
    四、關於逢年過節收受下屬單位“慰問金”的問題
    五、關於市場經濟中提高給予特定關繫人的利潤率能否認定為受賄的問題
    【相關案例】
    1.受賄、濫用職權案
    2.成克傑受賄案
    3.李嘉廷受賄案
    4.劉方仁受賄案
    5.徐國健受賄案
    6.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
    7.劉鐵男受賄案
    8.何閩旭受賄案
    9.杜世成受賄案
    10.劉志華受賄案
    11.陳少勇受賄案
    12.朱志剛受賄案
    13.王益受賄案
    14.孫善武受賄案
    15.米鳳君受賄案
    16.陳紹基受賄案
    17.黃瑤受賄案
    18.宇仁錄受賄案
    19.李堂堂受賄案
    20.宋勇受賄案
    21.張春江受賄案
    22.張家盟受賄案
    23.蘇金生受賄案
    24.宋晨光受賄案
    25.劉卓志受賄案
    26.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27.田學仁受賄案
    28.黃勝受賄案
    29.王素毅受賄案
    30.李達球受賄案
    31.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案
    32.廖少華受賄、濫用職權案
    第四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
    一、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本罪主體的問題
    二、關於近親屬範圍的問題
    三、關於其他關繫密切人的範圍問題
    (一)情婦(夫)和具有共同利益關繫的人
    (二)其他具有親情、友情關繫,過從甚密的人員
    1.事前判斷標準
    2.事後判斷標準
    四、關於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問題
    第三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
    第五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影響力”定義與分類
    二、關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一)“方式一”下認定中的若干問題
    1.與共同受賄的區分問題
    2.與斡旋受賄的區分問題
    3.與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的區分問題
    (二)“方式二”下認定中的若干問題
    1.關於行為人是否必須通過權力人向謀利人打招呼的問題
    2.關於本罪中“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斡旋受賄相關規定含義是否相同的問題
    3.與斡旋受賄的區別問題
    4.與共同受賄的區別問題
    (三)“方式三”和“方式四”的主要表現形式
    (四)多環節利用影響力請托的認定問題
    第六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相關案例】
    劉某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第五章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七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一、關於單位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是否屬於單位受賄罪主體的問題
    二、關於單位分立、合並、被收購、撤銷、破產等情況下的認定問題
    三、關於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問題
    四、關於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能否成為單位受賄主體的問題
    第三節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單位受賄罪的客體
    第五節單位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第六節準確認定單位受賄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問題
    二、關於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問題
    三、關於單位收受財物後,將財物私分行為的認定問題
    四、關於單位受賄罪與單位違規收受禮金行為的區別問題
    五、關於單位受賄罪與單位接受捐贈的區別問題
    六、關於單位受賄罪與單位違規亂收費行為的區別問題
    第六章行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行賄罪的主體
    第三節行賄罪的主觀方面
    一、關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的問題
    (一)應區分是否被勒索分別判斷
    (二)行為人請托利益與國家工作人員所謀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1.行為人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但國家工作人員為其謀取正當利益的
    2.行為人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但國家工作人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關於事後行賄能否認定的問題
    二、關於在經濟往來中行賄是否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構成要件的問題
    第四節行賄罪的客體
    一、行賄罪的客體
    二、行賄罪的對像
    (一)關於將財物給予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二)關於將財物給予不具備職務便利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1.行為人將財物給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該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職務便利,但行為人誤以為其具備的
    2.行為人將財物給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該人員不具備相應職務便利,但可進行斡旋的
    (三)關於將財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繫人、關繫密切人能否構成行賄的問題
    1.通過近親屬等向國家工作人員送錢,仍應認定行賄
    2.向國家工作人員提議,或者由國家工作人員授意將財物交給近親屬等,仍應認定行賄
    3.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通謀共同收受賄賂,行為人將財物給予他人的,應當認定為行賄罪
    4.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第五節行賄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問題
    二、關於行賄罪與“感情投資”的區別問題
    三、關於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否屬於對向犯的問題
    第六節行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第七節準確認定行賄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的問題
    二、關於行賄人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線索是否構成立功的問題
    三、行賄治理的難題與對策思考
    四、關於行賄罪的追訴時效和溯及力問題
    (一)關於追訴時效和溯及力的概念和區別
    (二)關於行賄罪追訴時效的算法
    (三)關於行賄罪追訴時效的中斷
    (四)關於行賄罪罰金刑的溯及力的問題
    【相關案例】
    周雪華行賄、挪用公款、脫逃、盜竊案
    第七章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一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第三節對單位行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對單位行賄罪的客體
    第五節對單位行賄罪的客觀方面
    第六節準確認定對單位行賄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問題
    二、關於對國有單位內設機構行賄是否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的問題
    【相關案例】
    楊斌虛假出資、非法占用農用地、合同詐騙、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偽造金融票證案
    第八章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第三節介紹賄賂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介紹賄賂罪的客體
    第五節介紹賄賂罪的客觀方面
    第六節介紹賄賂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第七節準確認定介紹賄賂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介紹賄賂罪與斡旋受賄的區分問題
    二、關於介紹賄賂罪與受賄、行賄共犯的區分問題
    三、關於介紹賄賂人截留賄賂財物的認定問題
    四、關於介紹賄賂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區別問題
    五、關於介紹賄賂罪與合法居間行為的區別問題
    【相關案例】
    孫愛勤介紹賄賂案
    第九章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一、單位犯罪中“單位”的含義
    (一)作為“案發單位”的單位
    (二)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
    (三)作為“犯罪行為涉及”的單位
    二、關於私營企業能否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問題
    三、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問題
    四、關於單位分支機構、內設部門能否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問題
    第三節單位行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單位行賄罪的客體
    第五節單位行賄罪的客觀方面
    第六節準確認定單位行賄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問題
    二、關於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分問題
    三、關於單位領導為單位謀取利益,個人決定行賄的認定問題
    四、關於單位一般職工為單位謀取利益,個人決定行賄的認定問題
    五、關於單位行賄罪與單位送禮等不正之風的區別
    六、關於特別自首規定是否適用於單位行賄罪的問題
    【相關案例】
    1.上海某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及周某某單位行賄案
    2.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
    第十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第三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方面
    一、直接故意說
    二、間接故意說
    三、過失說
    四、嚴格責任說
    第四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體
    第五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還是不作為犯罪的問題
    (一)不作為說
    (二)持有說
    (三)持有與不作為說
    (四)關於采納持有說的理由及分析
    1.不作為說具有難以克服的缺陷
    2.持有型犯罪符合刑法設置本罪的立法目的
    3.關於持有說有關觀點的完善
    二、關於“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理解和認定
    三、關於“責令其說明來源”的理解和認定
    四、關於“本人不能說明來源”的理解和認定
    (一)“本人不能說明來源”的四種基本表現形式
    (二)本人說明來源是一般非法所得的認定問題
    第六節準確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定罪判刑後又查清巨額財產真實來源的,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應予改判說
    (二)應予維持說
    二、關於巨額財產發生較大升值,應如何確定其數額的問題
    三、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是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共犯的問題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繫非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是國家工作人員的
    1.司法實踐中的不同判決
    2.理論研究中的分歧意見
    3.筆者對此問題所持意見
    四、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能否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進行收繳的問題
    (一)關於特別沒收程序及其證據標準問題
    (二)《規定》對特別沒收程序證據標準的修改及評析
    (三)不宜簡單照搬域外民事沒收程序
    (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況下巨額財產來源處置的立法建議
    【相關案例】
    1.胡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2.劉長貴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3.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4.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5.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6.王有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7.王昭耀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8.何洪達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9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周鎮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1.倪發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第十一章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
    第三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不應理解為國家的外彙管理制度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應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對像
    第五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觀方面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
    二、不履行申報義務,對在境外的存款隱瞞不報
    三、數額較大
    第六節準確認定隱瞞境外存款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境外存款是貪污、受賄等犯罪所得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二、行為人的境外存款難以查明來源的,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並罰,扣除境外存款數額的
    (二)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並罰,不扣除境外存款數額的
    【相關案例】
    喬洪山隱瞞境外存款案
    第十二章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
    一、關於國有公司、企業的範圍
    二、關於非國有公司、企業能否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的問題
    (一)國有參股、控股以及其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均不屬於國有公司、企業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像必須是國有資產
    三、國有參股、控股公司中,非國有方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應如何認定
    四、關於國有事業單位的範圍
    五、關於國有單位內設部門、分支機構和臨時性機構能否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的問題
    (一)國有單位內設部門、分支機構
    (二)國有單位臨時機構
    六、關於村民委員會能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的問題
    七、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問題
    第三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體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體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像
    (一)國有資產的概念和範圍
    (二)關於國有資產與國有財產的關繫問題
    (三)關於國有單位的違規違法收入是否屬於國有資產的問題
    (四)關於國有單位“小金庫”資金是否屬於國有資產的問題
    第五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
    二、關於“以單位名義”的認定
    三、關於“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認定
    (一)關於集體私分的範圍問題
    (二)關於集體私分的標準問題
    (三)關於集體私分的公開性問題
    四、關於“數額較大”的認定
    第六節準確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二、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濫發獎金、福利行為的區別
    (一)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濫發獎金、福利行為的一般原則
    (二)國有事業單位中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濫發獎金、福利行為的區分
    1.關於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收益是否屬於國有資產的問題
    2.關於事業單位收費所得能否用於發放工資、獎金和福利的問題
    (三)國有公司企業中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濫發獎金、福利行為的區分
    三、關於在國有公司、企業改制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並私分的問題
    四、國家機關與下屬單位兩塊牌子、一套人員情況下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相關案例】
    1.周某某、葉某某貪污、私分國有資產案
    2.張某某、夏某私分國有資產案
    第十三章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
    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範圍
    二、關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能否成為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的問題
    第三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客體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客體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對像
    (一)關於罰沒財物的概念和範圍
    (二)關於暫扣涉案款物是否屬於罰沒財物的問題
    (三)關於違法罰沒所得是否屬於罰沒財物的問題
    第五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客觀方面
    第六節準確認定私分罰沒財物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與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區別
    (一)認定為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案例
    (二)認定為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案例
    二、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關繫
    內容簡介
    《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的各章節,分為相關法條、具體內容、相關案例三大部分:◎相關法條部分,收集了與相關貪污賄賂犯罪有關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貪污賄賂犯罪,離不開全面掌握相關規定。本部分對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進行了整理和歸納,以便讀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律淵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較強的資料性。◎具體內容部分,對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法沿革、構成要件、認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等,吸收全新理論研究成果,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分析研究,並針對實踐中容易遇到的復雜、疑難問題,列舉典型案例加以說理、論證,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實用性。◎相關案例部分,對司法機關公布的有關裁判文書和公報資料進行了收集、梳理,采用列舉真實案例的方式,提供可參閱的詳實資料,展現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事實,以及分析定性的過程,以便工作中學習、研究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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